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如果该草案通过审议,那么职工将拥有在某些情况下停工的权利。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如果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求进行集体协商,那么企业工会或者(企业未建立工会时)上级工会应当向企业发出书面的集体协商要约书。企业管理层应当在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企业管理层超过规定时间未答复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因此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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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企业施加了进一步的压力,要求企业在企业工会或者其他职工代表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时应当与职工诚实信用地进行集体协商。
不过,如果企业管理层同意进行集体协商,那么在集体协商期间,职工有罢工或者阻碍企业的出入通道等其他破坏性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另外的相关发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最近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努力推进企业的集体协商机制。该通知的总目标是确保80%的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并开始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该通知与广东省《修订草案》反映了中央政府正在努力将集体协商机制作为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工具的趋势。
政府推进集体协商的另一目的可能是为了将其作为缓和劳动关系的工具,从而减少罢工和其他职工骚乱的次数。据劳工权利组织《中国劳工通讯》报道,2014年第一季度的职工罢工次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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