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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期的商法词汇栏目探讨了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国内外律师在内的律师规制(参见《商法》第1辑第6期“律师的多重称谓”;第3辑第4期“我庄严宣誓”;第4辑第6期“合伙企业”;第4辑第7期“法律服务的开放与整合”;第 7 辑第 5 期“法律服务和自由贸易协定”。)本期文章将探究作为律师执业先决条件的律师考试的目的。首先,针对香港律师会宣布2021年起设置律师考试,文章将对此进行讨论。然后概述律师考试在新加坡和中国大陆的定位。最后阐述赞成和反对律师考试的不同意见。

香港建议引入律师考试

经过2013的公众参与咨询过程后,香港律师会于2016年1月宣布将引入律师统一职业试(CEE)并于2021年起开始生效。任何人士必须于统一执业试取得及格成绩才可订立实习律师合约。统一执业试将由律师会设置和评分。

根据公告,统一执业试目的如下:(1)保证入行律师队伍的质素;(2)为有潜质的律师提供入行途径;(3)保持行业标准,维护公众的利益。

该公告在法学院和法律界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也包括一些大律师并不支持此举(即使大律师不会在考试的范围之内)。例如,对于此考试有助于维护律师素质的说法,香港大律师公会认为无需担心加入公会的律师素质。此外,关于此考试可提供更有效的入行途径,大律师公会指出,市场无法容纳所有希望执业的毕业生。另外,法学专业证书课程(PCLL)也能为律师执业做好前期准备。

事实上,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在新体系下其地位和角色的不确定性是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在关于CEE的公告中,法学会表示学生需要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但是提供此课程的学校无需设置任何考试。提供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的学校目前包括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

香港大学法学院回应称,非常高兴看到律师会认可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的重要性,但是律师会并未给出足够理由来证明CEE存在的必要性。律师会反驳指出,作为律师界的监督机构,律师会有义务确保律师入行标准的一致性,并且“在法学院数量增加和法律教育领域多年发展”的情况下,确保坚持统一的评核标准。特别是,律师会认为法学院为其学生提供本科学历的同时也管理法学专业证书考试,二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相反,律师会认为教授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的机构应该和管理考试的机构分开,来确保考试公平和筛选律师“严格”标准的一致性。

对于利益冲突的担忧也很有意思:其言外之意是,法学院为学生提供本科法学学位,所以这些法学院可能会让尽可能多的学生通过考试。一些人反而认为,如果律师入行标准是要由专业律师机构(即律师会)单独设置,那么律师会内部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部分人认为对律师质量的担心无据可循,因为所有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均由律师会监管,其外部考官每年审核优等答卷,边缘通过答卷及失败答卷。因此,法学院对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的管理权和通过决定权也受到限制。此外,三所大学法学专业证书课程严格的录取标准也可保证律师的质量和能力,并朝着律师会的目标前进。

有趣的是,此公告恰逢香港法律教育及培训(SCLET)委员会正在详细审查法律教育之际。预计SCLET将在2017年第一季度发布报告。此报告内容将涵盖法律教育和资格预审职业培训。在当前香港的体制下,取得法学专业证书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后完成两年职业培训,之后才能成为律师。同样,在英国,学生需先完成专业法律培训课程,也称为法律实习课程(LPC),之后需要进行两年的职业培训。

新加坡律师考试

新加坡和香港有着相似之处,新加坡根据2007年Rajah报告的建议,引进了律师考试。

此律师考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只适用于在规定的非新加坡大学读书的学生。第一部分会提供预备课程但并不属于强制课程。取得新加坡合格院校法律学位的学生无需完成律师考试的第一部分。

毕业生必须完成第二部分的预备课程,此为强制性课程,此课程代替了之前的职业培训课程,也被称为法律实践课程。律师考试第二部分的预备课程为全日制课程,在7月到12月间进行。第二部分的目标之一是“为候选人提供专业律师技能培训,并在监督下提供技能实践机会,特别强调新入行律师的核心技能”。在完成律师考试第二部分课程后,毕业生需完成规定的职业培训阶段,才可允许执业,成为普通律师。此阶段目前需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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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的司法考试

中国大陆地区统一司法考试,也称国家司法考试,于2002年开始施行。律师、法官和检察官都需通过此考试。所有参加者须拥有大学学历但无需取得法律学位。只有中国公民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2004年起也包括中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

此考试包括多项选择和问答题,以测试参加者对中国法律在民法、商业法和刑法及道德等不同范围的运用和了解。2007年考试范围有所扩大,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法治问题。中国《律师法》第五条对律师执业做出了要求(见引文一)。

引文一

中国《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 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Citation 1

Article 5, PRC Lawyers Law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must be satisfied in order to apply for legal practice:
1. [The lawyer must] uphol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The lawyer must] have passed the unified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3. [The lawyer must] have completed a full year’s internship at a law firm; and
4. [The lawyer must] be a person of good character and conduct.

When applying for legal practice, the lawyer’s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obtained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unified judicial examination has equal effect to th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obtained after passing the unified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律师需完成一年的实习后,方取得执业资格。除此之外,律师要成为律所合伙人还要求有三年的实践经验。此要求在中国《律师法》第15条有所说明(见引文二)。

引文二

中国《律师法》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Citation 2

Article 15, PRC Lawyers Law

To establish a partnership law firm, in addition to meeting 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in Article 14 of this Law, there must be three or more partners and the founders must be lawyers with at least three years of experience in practice …

根据2008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6条,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持和反对司法考试的讨论

香港法律界争议也表明设置律师考试的主要因素如下:1)考试的主办方需要保持评价标准的一致性。2)由于法律学校数量的增加,为保证律师的选拔标准和质量,需要在执业前进行第二次筛选。除专业知识外,评估执业能力也成为驱动改革的因素。

如上文所述,香港引进律师考试也遭到反对,其原因包括现有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即法学专业证书课程足以确保律师质量,并且律师考试无法衡量综合执业能力。

任何司法体系中律师考试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入职途径的设置。一种做法是,例如香港、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一些司法辖区,在取得法学学位后需要进行职业培训课程,在职业培训后方可入行;相反,在美国各州取得法学学位后,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在成为律师前无需参加入职培训。介于两种做法之间的司法管辖区例如新加坡,其采用统一律师考试和强制预备课程相结合,并且要求在成为律师前要进行一段时间的职业培训。

如文所述,如果香港采纳建议进行律师考试,那么和新加坡相似,目前的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将会成为统一职业试前的预备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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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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