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菲律宾劳动法,即便解雇决定理由充分,但如果定性与程序存在瑕疵,仍可能功亏一篑。
菲律宾劳动法项下的解雇决定往往存在一类悖论:用人单位即便基于不当行为、绩效不佳或经营迫切需求等合法事由实施解雇,仍可能被追究非法解雇责任。有关瑕疵通常并非源于解雇事由本身,而在于该决定的法律定性、书面记录以及实际执行方式。
解除劳动关系仍是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权时最为严苛的事项之一。解雇被认定违法,极少是因为缺乏合法事由,而通常是由于主张的事由、提交的证据与遵循的程序三者不匹配。
实体正当性要求解雇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正当事由或法定事由,而程序正当性则包括双重通知规则以及为员工提供充分申辩机会。如果无正当事由或法定事由,解雇属于非法,用人单位可能被判令复职并支付欠付工资;如果存在合法事由但未遵守程序正当性要求的,解雇通常可予维持,但用人单位须承担名义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架构下,内部法务顾问的核心作用是进行事前风险防范:确保解雇决定在实施前即具备合法依据,而非仅在事后进行辩护。
合法解雇法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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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案件的常见瑕疵是解雇的法律依据定性不当。用人单位经常将绩效不佳、人员冗余或企业重组情形的争议核心归入正当事由,或针对员工个人行为错误援引法定事由。
此类定性错误往往具有决定性效力。各类事由均适用不同的法定与举证要求。正当事由需要证明员工存在过错并遵守程序正当性要求,法定事由则需要证明经营必要性、善意、公平的遴选标准,并同时通知员工及菲律宾劳动和就业部。
司法判例一贯认定,用人单位受其援引的具体事由约束。不得依据程序中未主张的事由论证解雇合法性。如果证据支持的事由与用人单位实际主张的事由不一致,该等解雇通常会被认定无效。
因此,准确的法律定性并非只是前置形式要件,而是整个解雇程序的核心基础。
限期说明通知书必须载明
《限期说明通知书》并非只是程序性环节,而是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相关要求在 King of Kings Transport, Inc诉Mamac案(2007年6月29日)中得到明确阐述,最高法院要求首份通知必须:
-
- 列明被指控的具体作为或不作为;并且
- 详细陈述构成指控基础的事实与情节。
该标准不认可结论性或模板化的通知。仅主张“失去信任”、“不当行为”或“违反规章制度”而未说明具体事实的,均属于不充分的指控。此类通知无法使员工知晓需答辩的具体事由,进而剥夺其充分申辩的合法机会。
近期判例进一步细化了该项要求。在 Rustan Commercial Corporation诉Raysag案(2021年5月12日)中,法院认定如果有关通知仅告知员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并要求其作出解释,却未明确表明解雇是潜在后果的,则不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员工不仅必须被明确告知相关事实,还必须被告知指控的严重性及其潜在后果。
该等判例的内涵明确:通知必须载明具体事实并告知潜在的后果。即便存在合法事由,如果首份通知存在瑕疵,即违反程序正当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就此承担名义损失赔偿责任。
充分的申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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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性要求不仅包含通知义务,还须赋予员工真实且充分的申辩机会。该项要求不得简化为机械性的形式遵守。
在 Perez诉Philippine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mpany案(2009年4月7日)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惩戒性解雇中的正当程序并非一律要求举行正式听证。核心在于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申辩机会,该要求可通过书面说明或其他合理方式实现。
不过存在下列情形的,正式听证必不可少:
-
- 员工提出听证请求的;
- 要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
- 争议事项涉及复杂或技术性证据的;或
- 公司规章制度或既有惯例要求听证的。
除上述情形外,只要赋予员工针对指控进行解释和辩解的真实机会,即符合宪法层面的要求。
该等要求包括给予合理的答复期限。在 Villanueva诉Ganco Resort and Recreation, Inc案(2020年1月8日)中,法院认定24小时提交解释的期限不足,并重申合理的机会通常至少为五个自然日。
相反,任何违反该等标准的行为,例如设定不合理的过短答复期限、无理拒绝正当延期请求,或开展敷衍了事且预设结果的调查程序,均构成对程序正当性要求的侵害。正如 Perez 案所强调的,申辩机会必须是真实的。
即便存在合法事由,此类侵害程序正当性要求的行为通常会判令名义损害赔偿,而非认定解雇无效。
合法解雇须有实质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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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程序的证据标准是实质证据,是理性人均可采信、足以得出相应结论的相关证据。虽然该标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据标准,但仍需有可信且确凿的事实证明员工参与了被指控的违规行为。
在 St Luke’s Medical Centre Inc诉Sanchez案(2015年3月11日)中,最高法院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以实质证据证明员工明显违反合理且已公示的公司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不诚信或背信行为的,解雇决定可予以维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基于员工自认维持了解雇决定,并强调直接或间接证据只要真实可信且逻辑连贯,即符合法定证据标准。
同时,对不当行为的认定必须基于确凿事实,而非主观臆测。用人单位仍负有举证责任,须证实所援引事由的各项构成要件。
实质证据要求规范的书面记录
尽管该证据标准相对宽松,但用人单位常常由于调查和书面记录存在瑕疵而无法满足实质证据要求。常见的瑕疵包括:依赖传闻证据或未经签署的陈述、无书面佐证材料、公司政策执行不一或选择性执行,以及未遵守渐进式惩戒规则。
仓促解雇同样存在瑕疵,即在完成全面、公正调查之前先行采取惩戒措施。该等行为会削弱用人单位主张的可信度,并让人产生结果已预先确定的印象。
与保护劳动者的宪法原则一致,裁判机构对证据存疑之处会作出有利于员工的裁定,尤其是在用人单位的主张证据不完备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形下。
程序瑕疵导致解雇违法
除了理论要求外,近期的判例还指出了频发且法律后果严重的程序瑕疵。
首先,即使解雇在实体方面是合法的,如果未能遵守程序正当性要求,用人单位仍须承担名义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常为30,000比索(500 美元)至50,000 比索,Rustan案即为此例。
其次,在涉及人员冗余等法定事由的案件中,严格遵守法定通知义务必不可少。在 Ocean East Agency Corporation诉Lopez案(2015 年10月14日)中,法院认定,未通知菲律宾劳动和就业部构成根本性程序瑕疵,导致该等解雇行为违法,用人单位须承担全额补发工资及福利的责任。法院驳回了以实际考量为由主张可免予通知的抗辩。
上述判例凸显了核心要义:遵守法律规定并非辅助性义务,而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要求。
规范实施解雇可避免非法解雇
司法判例规则始终如一:解雇案件败诉并非因为缺乏合法事由,而是因为法律定性、证据支持与程序执行不匹配。
在此情形下,内部法务顾问需在三大关键环节履行核心把关职能:法律定性、程序合规性和证据充分性。法律定性确保事实情况与适格法定事由相对应。程序合规性要求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尤其是 King of Kings 案和 Rustan 案确立的通知标准。证据充分性要求实质证据足以支撑指控的各项构成要件。
通过在上述环节的介入,内部法务顾问可将解雇由管理层的自由裁量行为,转化为能够经受住司法审查的规范化法律程序。在菲律宾劳动实务中,该等预防性措施仍是避免被认定为非法解雇,以及规避随之产生的复职、欠发工资、损害赔偿责任和运营中断的最有效保障。
结语
实务中,争议核心极少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解雇事由。真正的问题在于,该事由是否依法明确主张、程序规范实施,并有实质证据支撑,足以通过审查。这正是绝大多数案件成败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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