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 放宽资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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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月24日颁布了《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法》没有解决的有关派遣/临时用工的许多重要问题。

《公司法》修订 放宽资本条件重要规定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一些比较重要的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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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通过劳动派遣方式的用工数量现在被限制为最多不超过总用工量(包括直接雇用的员工和被派遣员工)的10%。
  • 企业必须经过雇员协商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的允许类岗位之一);
  • 企业经历重大调整、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或决定清算时,现在有明确的依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在这类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只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退回者无工作期间的工资;
  • 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 本规定生效日期之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企业将有两年(某些特定情况下可更长)的宽限期,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调整至10%的限制之下;
  • 企业不得使用假外包方式来规避用工比例限制;
  • 企业在福利方面不得对被派遣员工有歧视待遇;
  •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没有提及被派遣员工是否可以要求用工企业给与事实上的雇员待遇,如其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超出了允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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