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修改了已经实施了十二年的《安全生产法》,旨在解决持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为职工提供更有效的安全保护。《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案于2014年12月1日生效。如下述总结,这些修订将显著增加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且加强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企业将被处以更重的罚款,最重的罚款达到人民币二千万元(三百二十万美元)。
除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如果主要负责人未遵守法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罚款。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罚款金额为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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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要求公司停业或者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直接向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在相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的,可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媒体报道,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的频发促使公众敦促政府修订法律并积极解决处罚措施不当以及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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