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决定对《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改,该法案过去提倡夫妻双方晚结婚晚生育(即“晚婚晚育”政策),并只生育一个子女。《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现提倡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和“晚育”的概念。
这些概念之前根据地方立法规定通过给符合这些政策条件的公民提供额外有偿休假的方式实施。例如,女性雇员根据地方规定晚婚(一般是23岁或24岁)生育(晚育)第一个子女的,一般可以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额外获得生育假。而且在许多城市,如果妻子符合晚育的标准并且/或丈夫一方根据地方规定符合其他要求,丈夫可以获得陪产假。晚婚的夫妻还可以享受额外天数的婚假。地方政府对这些要求的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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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个省和直辖市,包括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广西省、安徽省、山西省、湖北省、江西省和宁夏省在内,已经公布了新的地方生育规定,修改了休假规定(主要是婚假、产假和陪产假)。本质来说,这些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或“一个子女”的说法,取消了之前的符合前述条件可享受延长假期的规定,代之以与宽松新法一致的替代性假期天数内容。
例如,上海新的计划生育规定于2016年3月1日起生效,规定:
- 所有合法结婚的员工不论结婚年龄,享有10天婚假,而之前的规定中只有符合“晚婚”标准的员工才能享受10天婚假;
- 如员工生育子女符合法律规定,将会给予额外的30天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天数之外),这也适用于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不论该员工是否属于“晚育”;以及
- 10天的陪产假(之前规定只有妻子属于“晚育”的员工才能享有3天的陪产假)。
简言之,在上海实施的新规定下,更多的人可以享受到额外天数的假期,并且在某些方面(例如陪产假)会有更多的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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