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are the key principles of Islamic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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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金融正在成为全球金融和资本市场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在亚太地区,由于主要人口为穆斯林人口,因此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成为了伊斯兰金融最大市场之一。此外,新加坡和香港等区域金融中心已经进行了立法和政策改革,以促进和便利伊斯兰金融交易。本期文章将简要概述伊斯兰金融。首先,本文将对伊斯兰金融进行定义。随后,本文将介绍伊斯兰金融的重要原则,并分析其历史发展并探讨其主要结构和程序。最后,本文将概述伊斯兰金融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介绍伊斯兰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什么是伊斯兰金融?

简言之,伊斯兰金融是指受伊斯兰教法(即伊斯兰原则)管辖的金融交易。伊斯兰教法有两个主要来源:一个是古兰经(Quran),是伊斯兰教法的教义基础;另一个是圣训(Sunnah),是伊斯兰教先知穆罕穆德传教、立教的言行记录。对伊斯兰教法上述来源的解释过程被称为伊斯兰教法学(fiqh,字面上为“充分了解”的意思),正是通过伊斯兰学者对这两种来源的解释,伊斯兰教法学才出现。

Koran (Holy Book)伊斯兰金融的重要原则是什么?伊斯兰金融以几项重要原则为基础。首先,禁止在商业交易中获取不正当的收益。被称为“Riba”的这项原则不允许采用传统的贷款结构,因为在融资交易中支付和收取利息均被认为是一种高利贷,应当被禁止。伊斯兰教法还禁止投机的商业交易(Maisir),因为其与赌博类似,此外,结果有风险或者不确定的商业交易(Gharar)也被禁止。这为传统保险产品和掉期交易、衍生品等传统融资工具带来了困难。此外,对某些行业的投资也是被禁止的(haram),其中包括赌博、猪肉生产或消费、酒精生产或消费。因此,任何与这些行业相关的金融交易或金融产品都可能会被禁止。

伊斯兰金融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在很大程度上,伊斯兰金融是在19世纪伊斯兰复兴运动中发展起来的。这次复兴运动是针对穆斯林社会当时普遍的消极腐败、道德沦丧的社会现象产生的。

与基督教世界的自由主义和原教旨主义两种神学的区别类似,这次复兴运动中出现了两大思想派别:现代主义(modernism)和复古主义(neo-revivalism)。现代主义要求重新解释这些原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而复古主义则不支持重新对伊斯兰原则进行解释,主张通过直译的方式解读和适用伊斯兰原则。

这两种思想派别的区别在对待传统上禁止利息的问题上尤为明显。现代主义者认为,这项禁止性原则更加关注不公平和剥削,而不是使用利息本身。与之相反,复古主义者认为所有的利息都应当被禁止。复古主义者的观点在近代占据了上风。

伊斯兰金融的发展见证了伊斯兰银行的兴起,以及传统银行设立了伊斯兰银行实体。

虽然这些银行组成了更大的银行集团,但是这些伊斯兰银行实体从结构上还是独立于银行集团的非伊斯兰部门,以保证伊斯兰金融的原则不会受到传统银行业务活动的影响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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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金融是如何架构的?伊斯兰金融交易中最常见的结构被称为“穆拉巴哈”(Murabaha),通过延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和出售资产。我们可以用两个简单的交易来解释这种结构是如何操作的。在伊斯兰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时,银行会先购买资产或货物(如不动产或商品),然后将该资产或货物出售给客户。简单来说,银行没有将钱借给客户去购买相关的资产或货物并就贷款款项向客户收取利息,而是银行购买资产或货物后以高价将其出售给客户。银行购买资产或货物与银行向客户出售资产或货物之间的价格差为银行在本次交易中的收益,大致相当于在传统贷款交易中银行会收取的利息。

如果是银行存款,上述穆拉巴哈结构就会被反过来使用。这时就不再是银行购买资产后再以高价格卖给客户,而是银行收取了客户的存款之后作为客户的代理人购买货物或商品。

如果客户通过银行作为其代理人购买了货物或商品,银行同意再以高价向客户购买货物或商品。换句话说,客户购买货物或商品与银行同意向客户购买货物或商品之间的价格差为客户在本次交易中的收益,大致相当于传统存款中银行会向客户支付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交易中,用于伊斯兰金融交易的货物或商品均为高流动性资产,通常是交易所交易产品,银行可以在购买之后立即出售,从而可以避免或减少由资产带来的风险,其交易实质是银行向客户的支付义务。此外,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伊斯兰金融中,交易底端的货物或商品必须是可以实际进行运输的(即使银行或客户从未提货)以确保交易的基础是真实的买卖交易,而不是虚构的交易。

为了符合伊斯兰教法,每项交易都需要经过一位有资格批准伊斯兰金融交易的伊斯兰学者批准。许多伊斯兰银行都拥有独立的伊斯兰教法咨询委员会以确认金融交易和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此外,许多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和金融团队都有伊斯兰学者就伊斯兰金融交易为其提供意见。

伊斯兰金融交易的问题和挑战是什么?有时候伊斯兰原则会与合同的管辖法发生冲突(有关管辖法的讨论,请见《商法》第3辑第10期:《管辖法还是准据法》)。举例来说,假设一位客户希望贷款购买商品,银行同意按照穆拉巴哈方式购买商品后再提高价格卖给客户。如果在银行购买了商品并卖给客户之后,商品供应商没有向买方交货的情况怎么办?应当由哪方承担没有交货的风险?是作为卖方的银行还是作为买方的客户?

在多数情况下,相关文件会约定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这是因为银行,即使是伊斯兰银行,通常不会愿意承担任何与底端交易融资相关的风险。不过,有一种对伊斯兰原则的严格解释要求交易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担安排基础上,各方当事人承担履行其各自义务的风险。英国法院认为如果交易文件受英国法管辖,则合同必须根据英国法进行解释,法院没有资格判定有关伊斯兰教法合规性的问题。因此,未交货的风险通常会由客户而非银行承担。

马来西亚的《中央银行法》规定,在涉及有关伊斯兰原则的解释问题出现争议时,法院应当将问题提交伊斯兰教法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这是马来西亚法律承认和实施伊斯兰教法的措施之一。

伊斯兰金融遇到的其他挑战包括购买不动产等某些资产的纳税义务以及银行和客户在购买资产时可能需要双重纳税风险。许多法域通过修改适用于伊斯兰金融交易的税收规则以避免双重征税而消除了该等风险。另一个挑战是保证不支付违约利息等罚款,或者在法律要求支付该等罚款时,向慈善团体而不是伊斯兰银行支付该等款项,以避免违反Riba禁止原则。

伊斯兰金融在中国

随着中国与穆斯林国家的贸易往来(特别是在石油进口和海外投资领域)越来越多,中国对于伊斯兰金融充满了兴趣。加强与穆斯林国家的联系是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该战略的一部分,中国企业被鼓励利用穆斯林金融去投资其海外发展项目。此外,中国拥有大量的穆斯林人口,特别是在西部和西北部地区,中国希望为其穆斯林人民提供伊斯兰金融服务支持。

与其他法域一样,在中国现行的银行和金融系统中提供伊斯兰融资会在法律和监管方面存在许多的挑战。不过,随着伊斯兰金融交易在中国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法律和监管制度有望会随之调整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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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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