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年6月发布的公告对国内银行的境外分行来源于中国境内利息的扣缴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新的澄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于7月19日生效。
[ihc-hide-content ihc_mb_type=”show” ihc_mb_who=”1″ ihc_mb_template=”2″ ]
《公告》消除了对国内银行的境外分行来源于中国境内利息的双重征税。《公告》还明确除非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外分行取得的利息是代境外非居民企业收取,那么该等利息需要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备受批评的规定
境内企业支付的利息被视为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税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向国内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利息应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这项规定长期以来一直被批评造成了对境外分行来源于中国的利息收入的双重征税,因为该等利息收入还会作为银行全球收入的一部分被征税,而已代扣、代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不能进行外国税收抵免。
新代扣、代缴规定
《公告》废止了《通知》有关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的规定。《公告》规定,除非境外分行在境外具有独立于中国总机构的法人资格,向境外分行支付的利息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会作为银行全球收入的一部分被征税。
[/ihc-hide-content]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