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海及安徽三地发布劳务派遣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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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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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2012年《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修改,以及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生效,地方政府陆续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的实施细则。最近,上海市、深圳市和安徽省公布了一些有关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务派遣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仲裁/法院的管辖权进行了划分。更重要的是,该会议纪要澄清了以下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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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用人单位在“三性”岗位以外或者超出法定比例用工,不认为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
  • 确认劳动合同/派遣期限届满、劳务派遣协议解除、退休、违法派遣整改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的法定依据;
  • 用工单位不履行义务,派遣单位还可以主动撤回劳动者;
  • 为派遣用工与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一般来说,在判断关系性质时,规章制度的适用、用人单位所行使指挥管理权的强弱程度等因素都是重要因素。发包单位可以基于安全生产、产品服务质量和其他管理需要对承包单位的劳动者行使部分指挥管理权,只要所行使的指挥管理权未实质改变法律关系。

BLD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日颁布《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根据该监管办法,深圳政府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数据库和电子诚信档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通过欺诈、贿赂或其他不诚信方式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将被政府列入“劳务派遣行业黑名单”,通过媒体和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诚信档案。深圳市政府同时还在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的公共查询功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1月20日发布了有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该通知重申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要求安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督劳务派遣机制的过渡。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保证在2016年年3月1日前将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占用工总量的比例降至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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