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与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以下简称“FATCA”)政府间协定(IGA),2015年3月31日是进行首次FATCA报告的截止日期。本文将介绍报告要求、其他截止日期以及对于未遵守截止日期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的延期措施。
2015年3月31日的截止日期仅适用于香港金融机构等IGA模式2外国金融机构。所在国签署IGA模式1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由当地主管部门向美国联邦税务局报告。IGA模式1的外国金融机构可能会被要求大约在4月到6月期间先向所在国税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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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今年,美国联邦税务局给予一个自动的90天延长期来提交要求的文件(表格8966),延长期无需任何形式的申请。不过,根据表格8966的指导说明,模式2的外国金融机构不得延期报告非自愿美国账户或者非自愿的或非参与型的外国金融机构。根据自动延期规定,2014年保留的任何自愿的美国账户都需要在2015年6月29日(包含自动延长期)之前向美国联邦税务局报告。不过,报告非自愿的美国账户的义务没有延长期。因此,所有非自愿的美国账户信息都应当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向美国联邦税务局报告。
报告内容
对于非自愿的美国账户,香港金融机构需要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报告它们保留的账户总数以及这些账户的总余额。表格8966应当通过电子系统完成提交。在这个报告中,香港金融机构不需要报告非自愿美国账户持有人的具体信息。
香港金融机构需要在2015年6月29日之前报告2014年自愿的美国账户在2014年日历年度的以下信息:
- 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和美国纳税人识别号;
- 如果账户持有人是消极的非金融外国实体,其美国控制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号码;以及
- 账户结余或价值。
2014年之后,香港金融机构还需要按照收入种类报告自愿的美国账户持有人的总收款:利息、分红、总收益/赎回和其他收入。
需要采取的措施
香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香港IGA的报告截止日期。如果未遵守FATCA的报告要求将会影响自己的FATCA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金融机构不需要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已有账户的尽调调查。根据香港IGA,审查现有高额个人账户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6月30日,审查现有实体账户和现有低额个人账户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现有“高额账户”是指截至2014年6月30日余额或者价值超过100万美元的账户。
为了满足2014年度的报告要求,香港金融机构需要报告已经被认定为美国账户的金融账户信息。这包括所有新的美国账户(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账户)和所有香港金融机构认定为美国账户的现有账户(这些账户可能已经因为客户经理实际知道其为美国账户或者根据尚未超过截止日期的尽职调查被认定为美国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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