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 |《商法》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正义”的概念出现在许多不同的语境中,并被用来表达各式各样的含义。本篇专栏将探讨在英语和汉语中用来指称正义概念的术语,以及它在西方各国和中国的起源和含义。

英语起源

英语中“justice”一词源于拉丁语jutus(或iustus),意为公正、平等或公平。拉丁语的词根是jus(或ius),为古罗马时期的用词,指公民因获得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因为法律是这些权利的来源,所以“jus”一词也同时指法律、保护权利的法院和更广义的司法制度。

在拉丁语中,正义的概念体现在“justicia”一词中。在西方文化里,正义经常被描述为一位被蒙住双眼的女士,即正义女神,她一手握剑,一手持天平。蒙眼代表客观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天平代表着在作出裁决之前,需要对争议双方的证据进行权衡或平衡,体现了公平的理念。剑则代表迅速和最终的惩罚,剑尖通常向下或低于天平,以示在实施惩罚之前先衡量证据。

正义是传统基督教神学和柏拉图等哲学家所认可的四大基本美德之一。其他三种基本美德是谨慎、勇敢和节制。

我们常见到不同类型的正义。实质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及其结果必须公正,法律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解释和适用。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必须公平和透明。在英国法中,自然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有重叠,指的是反对偏见的规则和获得公平审理的权利。更广泛地讲,社会正义是指个人与其所属社会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公平或公正的关系。

为了给正义概念提供依据,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其中包括:(1)分配正义理论,涉及社会内部的财富分配;(2)修复式正义理论,涉及修复不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以及(3)与惩罚有关的报复式正义理论。

无论正义的类型或具体理论基础如何,大多数人都会同意,正义的概念与公平的概念密不可分,它既在公共、集体层面上起作用,也在私人、个体层面上起作用。换言之,无论是与国家打交道,还是与其他个人私下打交道,既要在作为一个集体的国家及其公民之间实现正义,也要为个人实现正义。

除了公平之外,正义的概念还与正当性的概念有关。正当性指的是在道德上正确的状态或行为。它反映在许多信仰都公认的黄金法则中,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然,公平和正当性这一对孪生概念中的每一个都对另一作了定义和说明,并因文化和传统而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甚至不可能)形成一种普遍适用于不同文化和传统的正义理论。

在现代英语中,“justice”一词被用作法官的头衔,反映了法官角色的权威性以及对这一角色应给予的尊重。这一称谓与其他旨在维护对法律制度的尊重之礼仪和传统一起发挥作用,包括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的正式着装(关于法庭着装的讨论,见《商法》第10辑第9期《假发与长袍》)。

“Justice”一词也常用于泛指司法。许多国家设有司法部门,负责支持司法系统内的各个机构,包括法院、其他裁判机关和监狱。

[ihc-hide-content ihc_mb_type=”show” ihc_mb_who=”1″ ihc_mb_template=”-1″ ]

中文起源

最接近拉丁语“justus”的汉字可能是“义”,它在英语中常被译为“公正”或“正当”。这是儒家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孟子等哲学家对此进行过深入探讨。

无论繁体还是简体,“义”字本身即是公平和公正的象形代表。繁体的“義”是由“我”字和“羊”字组合而成。据说,“我”字乃是“手”和“戈”(即剑)的结合,它代表了这样一个概念:当一个人挥舞手中的长矛时,这个人的自我或自我意识就会显现出来。

将“羊”字置于“我”字之上,创造出“義”字,象征着当正义实现时,咄咄逼人的自我(手持长矛)变得像绵羊一样驯服。这类似于上文提到的西方描绘正义女神时,将天平置于剑上方的做法。

虽然以上各部首已不存在于简体字“义”中,但简体字仍具有象征意义,代表着平衡的理念。当同时考虑这个字的繁体和简体时,可将其与西方文化对正义的描绘做一番有趣的类比,即手持天平和剑的蒙眼女士。

“义”字出现在复合词“正义”中,通常用来表达与英文中“justice”一词相似的意思。然而,“正义”一词大概更接近于英语中的“righteous”或“righteousness”,指的是在一般意义上公平和公正的行为或举止,而非法律意义上公平和公正的行为或举止。

在当代语境中,“正义”一词出现在习语“社会公平正义”中,翻译成英文就是“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这句话被确定为中国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重要内容。这一重要政策出现在中国共产党于2006年10月公布的一项决议中,该决议概述了在2020年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这一政策随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支持。该通知第五段规定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所需的原则。第一项原则表述如下: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公正司法。从开始到结束,公正司法必须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提供保障的根本任务。坚持审判独立和中立,坚持平等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高效和权威的司法……

第五段进一步规定,“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表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首要关注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正义和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正义。

相比之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通常使用“公义”一词指代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它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整个社会。例如,社会正义的概念通常被表述为“社会公义”,而程序正义通常被表述为“程序公义”。

[/ihc-hide-content]

我非常感谢我的朋友和同事林慕莲(Delia Lin)博士,她为中文中“正义”和“公义”的区别提出了有益意见,并同我分享了她对中国正义观的深入研究。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