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与法律意见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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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是提供法律意见,英文中称之为“legal advice”或“legal opinions”,中文用语为“法律意见”或“法律咨询”。在本期中,笔者将深入分析这些词语的不同用法,并对某些法域有关“法律业务”或“法律服务”的规范中如何界定法律意见进行探讨。

英文用语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英文词“opinion”在不同的普通法法域用法不尽相同。

在美国,“opinion”一词通常是指“judicial opinion”(判决意见),即法官判决或决定所基于的具体理由或解释,由法官提供,大多收录于正式出版的官方判例汇编中。这种用法的“opinion”一词常见于下列词组:“majority opinion”(多数意见)、“concurring opinion”(附和意见)、“minority decision”(少数决定)和“dissenting opinion”(反对意见)。

在美国国内的某些法域,法院可出具“advisory opinion”(咨询意见),即法官或法院应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的要求而提供的意见。咨询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但在日后的案件中可以作为有关法律解释或适用的有力证据。

在美国,作为政府内阁成员和司法部部长的总检察长也可提供咨询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咨询意见通常是应政府要求而提供,在其制定政府间关系、财务和税务等方面政策之时佐以参考。

而在其他普通法法域,如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法院无权提供咨询意见,而仅可审理有争议的当事人所提起的具体案件。在这些法域,“opinion”一词较少使用,更为多见的是“judgment”(判决)或“decision”(决定),意指法官对案件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理由。

在所有普通法法域,“opinion”的常见用法为“legal opinion”(法律意见),又称“closing opinion”(总结性意见)。这是律师事务所为完成商业交易之目的出具的正式意见。举例而言,在贷款交易中,确认借款人法人资格和交易文件强制执行力的正式法律意见通常是借款人在提出提款请求之前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之一。在购股协议中,确认卖方对相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法律意见往往是买方支付购买价款并将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的一个前提条件。

在英格兰、澳大利亚和香港等法域,“opinion”的用法还包括 “counsel’s opinion”(出庭律师意见),即出庭律师针对事务律师的“诉讼摘要”提供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

相比之下,“advice”一般是指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关于法律规定对客户具体情况的适用性以及客户的权利义务的意见。虽然“advice”和“opinion”经常互换使用,但“opinion”一词含有对法律解释作出一定判断之意。换言之,“opinion”更侧重于法律的解释,而不是法律在实际情况下的适用。

在只允许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的法域,“法律意见”概念的界定是一个重要问题。下文第三部分将对此作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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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用语

与英文用语和“opinion”的种种不同用法相比,中文用语就相对简单一些,一般以“法律意见”表示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意见。“法律意见书”则指在上文所述商业交易中所采用的“意见书”或正式的法律意见。

关于“法律意见”的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9条就是一例: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一词也较为常见。作为动词,“咨询”是指“征求意见”,如:

你应该找律师咨询.

作为名词,“法律咨询”在英文中常被译为“legal consultancy”或“legal consultancy advice”,是指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例如,《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法律意见”和律师行业的规范化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非律师人员禁止提供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属于仅限执业律师从事的受规管服务。

“法律意见”在法律条文中少有明确定义,而是被视为“法律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明确指出,法律业务“包括法律意见和建议,以及(明确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法律文件和合同的制备,而不论该等事项是否为法院审理中的事项”(参见1970年Baron诉洛杉矶市一案)。

然而,这种观点近年来受到了质疑。非律师人员日渐活跃于原本由律师独占的服务领域(例如,物业转让和设立遗嘱)。此外,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出现也使得公众获取法律信息和法律信息公开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巨变。

法律意见和其他意见之间的界线渐趋模糊。人们开始呼吁对“法律意见”的概念作出更加狭义的界定。甚至有人提出,法律应当直接禁止非律师人员冒用律师身份,而不是禁止非律师人员提供法律意见。

这正是英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现状。英国法律不禁止非律师人员提供法律意见,而只是规定某些活动只能由执业律师进行(如代表客户出庭参加诉讼和起草某些文件)。此外,英国法律还规定,非执业人员冒充律师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比较耐人寻味。旨在规范中国律师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强调的似乎是禁止非律师人员冒用律师名义,而并未明确禁止非律师人员提供法律意见。其中第13条规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另一方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不得就中国法律或中国法律的适用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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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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