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 2013] 106号通知,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延伸至铁路运输服务、快递服务和邮政服务。106号通知于2014年1月1日生效。106号通知取代之前的财税 [2013] 37号通知,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基本监管框架多有重申。
根据106号通知,铁路运输服务和邮政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快递服务”这个术语没有出现在106号通知中,而是作为“收派服务”纳入物流支持服务的一个子类,适用6%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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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号通知发布后,中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对有关收派服务的税收问题采取了一系列不同的解释。
一些税务机关采取的观点是:快递服务涵盖两种不同类型的服务——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对于快递服务,将信件和包裹从一个城市运送到另一个城市的活动被归入运输服务,而在同一城市内上门收取和派送信件和包裹的活动被归类为收派服务。
这种解释会造成实践的困难,因为快递公司在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之间划分营业收入时可能会产生问题,同时还要开具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发票(运输服务为11%,收派服务为6%)。
然而,另一些税务机关采取的观点认为,整个快递服务都应被视为物流支持服务,适用6%的单一税率。进一步的指导需中国税务当局为全国作出统一的解释。
106号通知中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增值税负担会显著下降。在《中国税务》月刊2013年7月/ 8月/ 9月号中,我们报道了37号通知对国际货运代理服务造成了更高的增值税负担,因为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适用的6%的增值税基于顾客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支付给国际承运商的国际运输费用。根据106号通知,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商将有权从总应税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国际承运商的国际运输费用。此外,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在尚未限定期限的过渡期内免征增值税,只要所有的结算都已通过金融机构完成。这项免税是溯及至2013年8月1日,即目前方案的首次生效之日。
据目前预计,电信业将在2014年4月加入增值税试点方案。除了电信业,金融服务和房地产服务也是尚未被列入增值税试点方案的两个主要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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