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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政治、技术进步和不断演变的法规相互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展现出一幅充满巨大机遇和严峻挑战的图景。中外企业如何才能在这一错综复杂的领域中游刃有余?靳海莲报道

内需求疲软和科技实力的增长推动了中国企业进军海外拓展业务。然而,这条道路往往遍布荆棘:与本地品牌的激烈竞争、贸易救济调查和陌生的当地监管规则。

这些挑战无一不驱使着中国企业提升知识产权战略,以匹配它们的出海雄心。

而在中国运营的外国企业则可能因国际政治而备受关注。近期,德国总理舒尔茨访华期间强调了保护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特别301报告》继续把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即认定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或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不过,《商法》采访的资深律师和总法律顾问则总体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持积极态度,并列举出一些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和高额罚款作为例证。

抛开政治角力不谈,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其合规问题可谓无差别地引起了境内外各类企业的热切关注。它们正密切追踪相关法庭决定和市场上可能透露监管取向的蛛丝马迹,力求确保自身既不错过这项可能大幅提升竞争力的技术,也能合规经营。

谈及国内监管,最近在知识产权等关键立法领域的更新,例如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新《公司法》等因素,为企业带来一系列利好,但在某些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澄清。

多元外部因素各自产生迥乎不同的影响,它们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而且最终能重塑它们整体的业务蓝图。

知识产权专家在评估知识产权战略时,一致认同应该保持灵活、主动出击。归根结底,正如民谚所云:不管黑猫白猫,能捉到老鼠就是好猫。

高光与低谷

在实践中,企业接收到了积极和消极两种趋势的混合信号。不过,只要策略得当,企业就能从中获益。

在积极的方面,国内领先影视制作公司华谊兄弟法务总监李珏说:“近几年影视作品侵权的司法趋势是向好的。”

珏观察到,侵权和维权依据的权利内容逐渐丰富,比如保护作品完整权、影音同步权利、可单独使用作品的权利保护问题,出现了不少典型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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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被激活,在知名影片的侵权纠纷裁判中得到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则也在司法挑战中逐步完善,”她说。

在经济形式整体下行的压力下,立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吴立说,老生常谈的恶意知产诉讼“开始可见地增多”。

“近期以来,客户不单面临难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还面临一些恶意维权的挑战,”他说。

他已经在多起这类案件中成功协助客户应对恶意知产诉讼挑战,包括集中挑战对方赖以起诉的专利有效性,反诉诋毁商誉、IP恶意诉讼等。

另一个反复出现的难题是“产品外形设计被抄袭和仿冒——山寨——的问题依然频发,”路盛律师事务所驻北京的主任蒋南指出。

下行市场的另一后果即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越来越多。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邵烨说,不少企业需要“减员增效”,这往往伴随着大量的人员离开公司。“其中就不乏接触过、取得了对公司具有极高价值的商业秘密的人员。”邵烨

他建议,商业秘密保护还是“要防微杜渐,能够前瞻性地、逐步地建立起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和制度”。

方达所驻上海的合伙人邹雯也看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明显增多。不过,她认为这些增长归因于“A股上市政策的调整”令整体企业上市节奏放缓。“这就导致部分管理层、核心研发人员激励政策无法实现,”她说。

要处理这些商业秘密纠纷,采用创新、量身定制的争议策略是关键。邹雯回忆说,在近期一宗外企员工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中,她的团队采取了平行诉讼的策略,通过香港诉讼的证据开示程序获取更多的证据,进而用在境内进行刑事和民事的维权行动。Zouwen-quote-CHI

而在另一宗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邹雯团队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成功立案,再通过公安机关犯罪现场搜集到的证据,推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和侦查。

经济下行给互联网行业带来了一个特有现象,即企业就商业模式之间抗衡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邵烨说,企业会开始考虑如何倾轧那些利用了自家经营模式开展业务的其他商业经营者。

“因此,就会出现不同行业间、不同程度存在伴生关系的企业之间爆发的关于经营模式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在代理客户时,“我们通常会引入经济学家,给予裁判者在处理和评价此类冲突的时候一个更好的视角,”邵烨说。

当争议进入司法阶段,权利人普遍面对一个问题是“赔偿难计算、责任不清晰,”万慧达知识产权北京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黄晖说。

例如,在New Boom诉新百伦案中,通过提交大量证据,万慧达说服二审最高法院将,一审500万元的判赔额提高到3004万元。

如果不巧成为被告,企业如何防止知识产权诉讼影响业务进展?这是姚冠扬的客户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他是柳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的合伙人。

Yao-Guanyang-quote-CHI在给出法律意见之前,他会为企业分析相关知识产权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大小,从而选择最合适的策略。“例如积极应对还是合理处理,同时也考虑和解的可能性,以及和解对于被告业务的好处和坏处,”他说。

智能创作兴起

以AIGC为核心业务的企业面临着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合规挑战,秘塔网络科技法务总监张笑怡认为,其中最显著的是输入端的训练数据和输出端的生成数据方面的合规。秘塔科技是一家法律科技初创公司,因其智能搜索引擎而引发大众关注。

她以输入端为例,指出这方面的一大挑战是在训练数据中使用具有著作权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换言之,模型训练过程中使用相关数据,是否能构成当前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合理使用?

目前,著作权法层面对于这一问题尚存立法空白,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仅做出了较为概括性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规定。

不过,司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已初现端倪,张笑怡说。她提到一起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AIGC服务供应商侵犯著作权案,案件涉及到知名的奥特曼IP。

在她看来,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将案涉奥特曼物料从其训练数据集中删除”的诉请,而是判决要求被告避免生成侵犯原告案涉著作权的图片,并且强调了对于这一蓬勃发展的新行业不应施以过重的负担。

“可见,将知识产权的监管重心放到输出端而非输入端的内容合规上,是目前司法实践的倾向,长远来看也更加有利于在行业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张笑怡说。张笑怡

而在输出端,尚待回答的问题在于,对于生成式AI所生成的内容,即AIGC,是否值得被保护,以及如果值得,著作权归谁所有。

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陈际红提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的一桩案件中判定,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也被《商法》选为“年度杰出交易2023”之一。

裁决还认定,用户使用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了参数的输入,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涉案图片是基于用户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用户的个性化表达,故用户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的判决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争议,未来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会增多,”陈际红预计。

考虑到各国的司法实践还没有形成共识,邵烨说,一种可能的应对方式是:“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对于如何生成了AIGC的过程进行固定,以便未来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自己对于相关内容的形成是付出了努力并具有相应权益的。”

与此同时,李珏期待在影视作品创作,尤其是新形态(微短剧、微综艺等)作品的研发中更多地借助新技术,降低成本。“是否会构成对企业既有知识产权的损害,也是管理层关心的问题。”

她说,目前,此项议题仍处于调研评估阶段,“未来进入实质商务操作环节,如何在采购使用权利和既有知识产权授权中取得平衡,将是一个核心问题。”

科技进步也带来了其他思考。2023年,国内数字资产治理迅猛发展,考虑到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观影用户,同时具有庞大的剧本、剧照及视频形式素材库,李珏的法务团队正在研究这些资源是否可以成为数字资产,以及与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存在冲突、如何解决。

另一项重要但常被忽视的技术趋势与软件开发有关。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创始合伙人游闽键说,开源软件协议由“开源”向“闭源”的转变趋势给开发者带来了合规性挑战,而考虑到目前全球97%的软件开发者和99%的企业都在使用开源软件,合规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

中资出海,路途艰险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开疆辟壤、拓展海外业务,而关于与海外脱钩的讨论和实践几乎已成为地缘政治的常态,二者看似矛盾,实则不然。

陈际红解释:“考虑到国内市场的有限容量,很多行业的国内竞争加剧,出海是很多企业的一个迫切任务。”陈际红

与过去不同的是,“中国出海企业的类型已经实现转型,从之前的资源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转变到具有高技术含量的技术企业出海,知识产权风险增加。”

品牌发展对于有着出海雄心的中国企业至关重要。黄晖说:“这不仅仅是创建一个标识,更是通过全面的市场研究来深入理解目标市场的文化和消费习惯。”

他也强调了知识产权之外的工作的重要性。“与当地政府和社区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理解并融入当地文化,这对于减少文化冲突、提高市场适应性及加强竞争地位都至关重要。”

植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唐华东建议,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出海模式。他说:“企业也可以考虑借船出海,相当于跟当地的公司建立了利益共同体,由当地的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维护和运营,国内企业可以坐收渔利。”唐华东

黄晖补充,战略性收购、品牌许可也是有效的市场进入策略。

应对地缘政治风险。在海外开展技术驱动型业务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即是需要应对当地的保护主义和贸易调查。在微妙的政治气候下,正确应对这些风险对中国企业来说越来越重要。

弼兴律师事务所驻上海的高级合伙人王卫彬说:“由于我们的客户的产品普遍都有非常强的科技属性,往往就会面临FTO的风险和问题。”

“中国企业不仅仅是在世界主流国家,例如美日欧韩加澳印这些国家和地区,面临可能的FTO问题,还在其他一些越来越重要的地区,如东南亚、中东和南美的一些国家面临这些问题,”他补充说。

考虑到在很多这些国家或地区,语言障碍和当地法律专业知识构成重大挑战,王卫彬的律所会与经过长期筛选的、在当地具有高性价比的律师合作,共同排查FTO风险。

在进入美国、欧洲等知识产权密集的地区之前,唐华东提示一定做好专利侵权风险排查预警,防止措手不及。

在目前中美关系遇冷的情况下,他说:“一些竞争对手可能利用美国专利制度,对出海的企业进行打压,包括337调查、特别301条款、专利侵权诉讼等,都是可能采取的手段。”

灵活布局,平衡预算。规划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绝非易事,但先驱者的成功经验非常宝贵。

邵烨推荐将TikTok作为学习样本来进行参考。“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应对和安排就是,在国内和国外形成两块厂牌、两个体系、两套班子来进行运作,最终这两个体系实际最终将交会于企业的同一实控人。相应地,在这种方案下,国际知识产权应当登记和注册于在海外成立的实体上。”

不过,残酷的现实情况在于,这种安排的成本巨大,而没有一家企业拥有无上限的法律预算。

考虑到不同类型、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在目前的地缘政治的冲突中,遭受的影响是不同的,邵烨建议:“那些高科技的企业或者对于技术需求较高的企业,比较容易成为其他法域制裁对象的企业,可能更需要认真地考虑国内国外两套体系的结构。”

另一方面,那些并不以技术作为主要竞争力,更偏重轻工业产品、消费品、贸易、服务和内容提供的企业,仍然可以考虑维持以国内总部控制国际知识产权的传统机制。毕竟,正如王卫彬所说,要在有限的资金和保护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唐华东提议,将海外扩张的目的地分成不同梯队来布局。例如,发达国家市场,例如欧美日韩可以是布局的第一梯队;其他一些人口较多、发展潜力大的市场可作为第二梯队选择,包括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印尼等。

“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更多一带一路国家也可以考虑,”他说。

陈际红建议,中国企业需要拨出更充分的预算,支持知识产权策略落地。“中国企业应当更具有前瞻性,审视全球的竞争格局,提前进行主要目的地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

积极应诉,多元策略。一步一个脚印,中国企业正逐渐摆脱长久以来将境外诉讼视为洪水猛兽的被动境况。

德汇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管理合伙人刘思锐说,包括科技行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在提升技术实力的同时,也积极参与了境外司法程序,“并利用法律途径和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抗辩,并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刘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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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审理的Stitch Editing诉TikTok案中,刘思锐成功为TikTok辩护,令其免遭商标侵权索赔。该案也被《商法》选为“年度杰出交易2023”之一。

事前预防总胜过事后补救。除了传统的预防措施之外,游闽键建议,“企业还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借助多方力量,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尽管“山寨”商品仍旧肆虐,但几乎所有受访律师都认为,在华外资企业绝不会因为其外资身份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受到中国司法和执法机构的任何区别对待。

据中国美国商会近期发布的年度《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企业表示,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在过去一年有所改善。

同时,过去一年中引入的几项新举措和不少典型案例充分展示出中国对于提升外企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决心和努力。

虽然目前整个经济环境广泛受到了地缘政治冲突的影响,“但是客观来说,外国公司和外资企业在中国行使知识产权权利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邵烨说。

相反地,中国采取了几项利好外资企业的关键便民措施。例如,中国于去年3月加入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该公约将于2023年11月在中国正式生效。

邵烨解释,加入这个公约之后,缔约国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进行民商事诉讼程序,不再需要中国驻外国当地的使领馆认证,而仅需办理公约所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行政投诉的过程也能够比较快地得到推进,”他说。

此外,在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中,涉外程序编得到了较多的调整,“展现的是立法者希望中国法院能够更积极地参与与中国有关的涉外诉讼和对争议解决的良好愿景。”

“这使得中国法院将成为外国权利人为国际争端选择管辖法院时的一个重要选项,”邵烨说。

他特别提到OPPO与诺基亚之间有关5G标准的SEP争议:“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中国的司法机关并没有做出一个对于外国公司歧视性的、排斥性的或者不公正的判决,或者是优待中国公司的判决。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谈及打击恶意商标抢注,德汇律师事务所驻香港的合伙人石小莉观察到行政机构做出的一系列努力。例如,在商标受理阶段,行政机构主动依职权驳回恶意抢注或明显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将一大批恶意申请阻挡在大门之外”。

此外,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行政机关更加积极接受和采纳权利人提供的商标申请恶意抢注的证据,对外资品牌的域外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持更加开放的
态度。”

近年来,外资企业在中国成功维护知识产权的案例不在少数。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创始合伙人游闽键特别谈及一个案例:2024 年 4 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判处一家公司和数名个人最高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45 亿元。该案犯罪金额超11亿余元,是迄今为止中国全国范围内犯罪金额最高的侵犯著作权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本土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中逐渐缩小差距,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陈际红说,“在很多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各自都有攻击对方的知识产权portfolio。”

“改变了本土企业主要作为被诉方的历史,”他说。

“虽然目前在一些不发达地区的法院系统中,可能还存在一些地方利益保护的现象,但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改革,专利等技术案件进行集中的专门审理,相信可以有效地消除地方保护及地方法院裁判水平不高的现象,”陈际红说。

立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吴立说:“中国的经济腾飞得益于改革开放,中国政府对于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天然的动机和善意。”

他也承认,“受限于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水平,以及现有司法、行政体系的内在约束,我们对于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做不到让外资企业完全满意的
水平。”

“但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政府给予外资企业的是一个国民待遇,而不是一个超国民待遇。”

监管更新:利好与注意

与专利相关的监管规则更新、一项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以及《公司法》的修订,是近期影响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最为重要的几项自上而下的举措,或将为中外企业带来巨变。

尽管这些变化影响力巨大,但只要企业做好充分准备,这些变化对它们而言只会是积极助益,而非破坏性的障碍。

《专利实施细则》。继三年前对《专利法》进行修订后,中央政府于 2023 年 12 月发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自今年 1 月 20 日起生效。

德汇驻香港的合伙人石小莉说:“此次修改涉及到了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到专利的运用、保护、管理的各个方面,有很多亮点值得关注。”石小莉

黄晖提示,《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订“为不同行业的企业带来了重要变革,各行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有所不同。”

(1)专利期限补偿(PTA)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规则得到明确。细则对 2021 年《专利法》引入的PTA 制度和药品 PTE 制度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延长期限的具体计算方法和适用情形。

“药品行业应特别关注发明和药品专利的期限补偿机制,这有助于弥补市场准入时间的损失,有效延长专利保护期,”黄晖说。

吴立说,细则进一步具体落实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解决了一直以来业界的一些困惑,非常值得关注,但是,“细则仍然没有完全澄清之前业界长期讨论的涉及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几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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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观设计保护加强。细则现在明确,在后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的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这项修订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延长至15年的情形下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游闽键说。在2021年《专利法》前,保护期是10年。

黄晖说:“设计密集型企业应关注外观设计保护的加强,及时并合理地利用新细则所带来的外观设计制度的变革。”

尽管 2021 年《专利法》允许申请人通过《海牙协定》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这两个框架之间存在较多差异。

为解决这一问题,细则对如何根据《海牙协定》提出申请进行了补充规定,旨在与《海牙协定》更好地衔接。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细则将“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纳入审查范围。相似地,细则引入了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

“从我们目前的实践上来看,针对这两类专利申请的审查明显比之前要严格得多,”石小莉说。

游闽键高度肯定了细则引入的这些变化,认为它们能够“提高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促使申请人提升创新水平”。游闽键

(3)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细则现在将发明专利发明人的最低奖励从 3000 元提高到 4000 元。同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最低奖励也从 1000 元提高到 1500 元。如果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事先未就奖励达成一致,那么就将适用这些金额规定。

“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提高以及政府专利信息服务能力的增强,对于激励员工创新、强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极为关键,”黄晖评价。

吴立注意到,细则还明确规定发明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单位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包括股权作价的形式,这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挑战。

在这种意义上,除了在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制订企业自身的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标准外,企业“应当更加注重发明人的资格管理,杜绝将无关人员列入发明人名单,并且应当加强授权专利管理,及时向发明人发放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避免诉累。”

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 3 月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以期促进专利的使用。

该制度由2021年《专利法》引入,旨在鼓励推广“休眠”专利的使用。

黄晖说,该制度旨在建立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信息桥梁,“通过简化的流程促进许可协议的达成,具有交易成本低、信息传递快速等优势。”黄晖

石小莉认为,这项制度将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降低研发成本。“对于一些需要使用到他人专利技术的企业或个人来说,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可以避免高昂的初期研发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她补充说。

吴立则提示,该举措是否能对专利技术交易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可能还待进一步观察。

以知识产权出资。新修订的《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五年内完成实缴,引发了各行各业的激烈讨论。考虑到知识产权一直是出资的一个可行选择,在今天这样的语境下,相关实践变得更加重要。

从积极的角度看,德汇驻香港的大中华区知识产权业务组主管黄丽祯指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好处之一在于“股东可以避免大量货币资金的即时需求,为股东提供了更大的资金灵活性,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JANET-WONG-quote-CHI同时,“部分知识产权可依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扶持,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不过,以知识产权出资在实践中早已开展了多年的尝试,但难点一直在于如何准确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现有资产评估的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很多都有较大的局限性,”王卫彬说,“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仍然可能会经受来自内部股东或外部关系的质疑和挑战。”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其他风险还包括贬值和公司负债情形下的不确定性问题。

游闽键指出,出资股东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公司需要承担知识产权价值波动的风险。

一旦知识产权出资作为公司资产后,后续公司存在债务风险时,知识产权可能被用以对外转让抵债。对此,他建议:“如果股东对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其他规划,需要提前摸清公司经营状况,避免出现知识产权被抵债的风险。”


制定尽善尽美的知识产权策略固然重要,但对于企业而言,能在现实世界中发挥实际功用、维护切实权益,才是检验策略合适与否最有效的办法。

在受访律师的亲身代理经历和行业观察中,多样的维权行动各显神通,形形色色的争议解决和知识产权布局技巧得到充分运用,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警示。

万慧达知识产权北京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黄晖曾在两桩知名案件——“ReFa/黎珐”案和“小爱同学”案——中,有策略地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讼,来处理商标抢注的问题。ReFa/黎珐是日本个护产品制造商株式会社MTG推出的美容产品品牌,而“小爱同学”则是小米语音助手的唤醒词。

在黎珐案中,黄晖的团队代理了日本公司在华的子公司,成功说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侵权人应偿付权利人在确权程序的合理支出,发布禁令以禁止侵权人继续持有和申请近似商标,并直接判令被告撤回已申请、注销已注册的近似商标。

对于全球知识产权布局的企业而言,针对出海遇到的知识产权诉讼,聘用一位全球顾问来集中管理事务,似乎是个不错的主意。

方达律师事务所驻上海的合伙人邹雯和她的团队一直在协助中国客户,以全球顾问的角色来管理企业聘请的境外律师、商定最佳策略。

近期,请她的团队担任全球顾问的一家深圳跨境电商,就在美国遭遇了专利诉讼。邹雯团队管理了项目中聘请的两家美国律所,通过成功的策略联动,在圣诞及新年假期来临之前阻挡了权利人提起的禁令,使得企业在圣诞及新年假期产品的销售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企业的利益。

随着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也有部分企业打着强保护的幌子,利用其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经验,滥用知识产权制度来谋求不当利益。

立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吴立分享了他处理这类纠纷的代理经验。在近期的一桩案件中,他代理的客户是所在领域的新兴企业。由于其业务的迅猛发展,频频受到行业内具有垄断地位的龙头企业的侵权指控。

该龙头企业具有极为丰富的专利运营经验,善于利用一些普通技术人员难于关注的参数特征,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包装获得新的专利,并利用该等专利进行所谓的维权活动。

该涉案专利明显存在保护范围过大、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问题。但是,在现有的无效程序过多强调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背景下,由于涉案专利所设定的参数本就不是技术人员所关注的重点,导致无法找到合适的现有技术。客户尝试过多轮无效,但未取得实质进展。

在此情况下,吴立团队利用侵权案件的庭审辩论,巧妙地组织证据,集中地展示专利权人如果按其宣称的逻辑,无法证明被诉产品具有专利所谓的技术特征,从而最终说服了最高人民法院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令人遗憾的是,客户的上市申请也因上述恶意诉讼而被迫撤回,从而失去了宝贵的上市时机,丧失了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市场空间。

另一桩值得企业关注的案件是海能达与摩托罗拉之间的知识产权系列纠纷,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创始合伙人游闽键说。这两家中美企业在全球的官司遍地开花,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商业秘密盗窃、版权侵权和专利侵权指控。

“出海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知识产权相关的海外诉讼、平行诉讼等法律风险。因此,企业需要切实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并增强应对能力,”游闽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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