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报道关注技术发展所衍生出的法律问题。在本系列的第一篇报道中,龙思聪探讨金融科技的快速兴起,以及它对法律界的意义及影响
“金融科技”在很短时间内就成为了律师之间津津乐道的高频用词。它是金融与科技相融合的产物,标志着新兴技术已开始为传统的金融行业带来革新。
在亚太地区,金融科技这个概念可能仍然有一些陌生,虽然它已经改变了这个地区许多国家的经济形势和人们的生活。
亚太地区最明显的金融科技发展是在支付领域。比如,超过八亿中国人已经通过使用腾讯和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提供的在线支付渠道进入了无现金生活。截止二月底,印度支付平台Paytm已经吸引了两亿用户。有越来越多的亚洲公司在逐步使用金融科技概念,这种趋势在不断加强。
狐狸金服金融科技集团 (香港)法务副总裁李宜坤对于亚洲特别是中国的金融科技的发展有着第一手经验。李宜坤表示,金融科技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从最初的金融IT化,到向区块链、云计算、金融大数据、智能投顾等更高更深的领域发展。
“一方面,中国的传统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小微金融消费者的需求,而金融科技公司弥补了这个缺陷,”李宜坤说道。“另一方面,中国拥有数亿的互联网用户,整个亚太地区的人口非常多,而且互联网的普及程度非常高。庞大的用户群给金融科技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
根据埃森哲咨询公司的一份报告显示,2016年,亚太地区的金融科技融资首次超过了北美地区,全球对金融科技企业的投资增长了10%,达到了232亿美元,主要得益于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许多重磅交易。
新加坡OC Queen Street律师事务所合伙人Koh Chia-ling表示:“金融科技在亚太地区的繁荣发展有许多原因,比如政府对协作式的金融科技系统支持、监管的便利、大量的需求、获得资本的容易程度,以及消费者对使用金融科技服务的意愿,特别是在中国。”相对地,政治的不稳定(特别是英国和美国)给亚洲国家快速发展成为金融技术的中心留下了空间,Koh补充道。
因此,有人提出,亚太地区已经超越美国和欧洲成为了金融科技创新的首要集中地。金杜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合伙人Scott Farrell认为,这可能很好地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的发展,但未必代表未来。“虽然东方地区确实有了重大的科技发展,但是西方可能对于如何实施这些发展并将其用于支持现有市场和基础设施有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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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这可以反应在监管机构和政府对于如何将金融领域的重大变化容纳在他们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体系内,都有思考这一问题的准备。“不过,金融科技的竞赛只是刚刚开始,各国各地区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可以让自己脱颖而出,”Farrell表示。
Farrell不是唯一这么认为的人。其他人认同金融科技在东方的发展不同于西方。“众所周知,亚洲不像美国或欧洲那样同质化,”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新加坡合伙人Bryan Tan表示。“在经济上,亚太地区是迥然不同的,金融领域也是一样。这意味着有许多非常发达、先进的大银行和银行监管者会与一些规模较小、不太先进的银行为邻。无银行账户的人口水平也截然不同。”
这意味着亚洲地区的机会与美国或欧洲的机会是不同的。“比如,西方用微支付进行快捷付款,而在亚洲,无银行账户的人使用微支付进行工资转账或购买数码产品,”Tan表示。
很明显,亚洲许多国家的发展非常迅速。2015年,马来西亚成为了第一个出台股权众筹集资法的东盟国家。继英国于2015年推出了全球第一个“监管沙盒”之后,新加坡于2016年推出了亚洲第一个监管“沙盒(sandbox)”机制,即对金融科技服务和产品进行测试后不会立刻产生监管后果的安全机制。有越来越多的法域也开始采取类似的沙盒机制。
在该地区,各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相互影响也变得越来越紧密和频繁。在过去两年,政府部门一直忙于签署促进金融科技合作的双边协议。比如,自2016年起,新加坡已经与英国、瑞士、阿联酋阿布扎比、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安得拉邦和法国就金融科技合作签署了合作协议。
不过,也有些亚洲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触碰过金融科技的发展,这些国家与亚洲的发达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中国是该地区大多数投资的来源,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主要是进行小规模但是复杂的交易,”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墨尔本办公室合伙人Jim Bulling指出。
“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法律框架正在发展,并且看起来是与科技和产品创新保持同步。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监管机构反应相对更快,而日本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还在相对初始的阶段,”他表示。
热点领域
从金融服务方面来说,金融科技包括存款、贷款、融资、保险、汇款、外汇交易、电子商务和投资管理等其他领域。此外,还存在一些专业细分的领域,比如监管科技(regtech)和保险科技(insurtech)。从技术方面来说,大数据分析、云服务、网络安全等领域以及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前沿领域也值得考虑。
虽然区块链和保险科技等一些高端领域目前不像面向消费者的支付和贷款领域那么流行,但是许多人认为这些领域在未来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想要更好地了解金融科技,那么有些话题是不可以被忽略的。
(1)支付、融资和贷款。许多人认为越是面向消费者的领域,服务越是多产,例如支付、众筹、P2P网络借贷。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Mark Jephcott认为这些细分领域在短期内会获得最多的发展助力。
“与金融机构使用金融科技相比,面对消费者的金融科技方案的优势在于其可以从小规模起步,而且可以从审查程度较低的监管中受益,”Jephcott表示。“消费者也比大型金融机构更容易接受新的金融科技方案。”
(2)区块链和智能合约。许多人认为区块链将会是一种基础技术,对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都有重要影响,并且对现有金融市场最具变革性影响,尽管该技术还没有完全流行起来。
区块链(blockchain,或者分布式账本技术)是密码货币比特币的基础,是一种分散的分布式总账技术,可以分布于许多节点、机构或者法域。简而言之,区块链是将每项交易的情况(或其他可以记录的任何信息)在同一信息链上的不同区块进行广播共享。由于信息是广播给共享网络中的所有成员,一旦交易完成执行之后,数据就不能被改动或重复执行。区块链的一个好处是可以节省中介与执行成本,也减少数据被集中管理的风险。
“未来几年,我认为这项技术会在金融技术领域留下重要印记,它的影响会在多领域体现,包括P2P、大数据、交易、货币兑换、便利支付方式等等,”Rajah & Tann LCT Lawyers律师事务所胡志明市办公室外国顾问Logan Leung表示。
许多全球最大的金融公司和一些监管者已经加入了R3区块链联盟去研究和开发开源分布式许可账本。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2017年4月通过的新的电子可转移记录示范法旨在规定可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电子可转移记录的通用规则,包括区块链。
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孙铭表示,在区块链这个领域中,投资者及其顾问都需要密切关注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在商业活动中的运用。“智能合约可能是一个会对各法域现行法律框架构成最大挑战的问题,”孙铭表示。
他解释道,智能合约包括了(通过代码化)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不需要人类的参与自动完成(通过运行代码)。一个典型的智能合约一旦被激活,就无法控制,只有等到相关程序运行完成了,才能看到最终的结果。
智能合约也可以降低成本,特别是执行方面的成本,这也会对法律专业人士产生影响,未来在减少合同执行的人力投入的同时,市场也将要求专业人士在合同起草时要具有专业合同编码技能。
金杜律师事务所Farrell一直密切关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发展。“作为一项基础技术,它有潜力改变我们甚至还没有想过的事情,它的网络效应意味着这些改变可以发生得非常快,”他说。
(3)智能投顾和人工智能。狐狸金服的李宜坤目前参与比较多的是网络借贷和网上支付领域,她认为最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是智能投顾(robo-advisor),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为投资者提供智能化和自动化的资产配置建议。
最近几年许多金融机构已经采用人工智能提高投资回报。“智能投顾服务在日本备受青睐,因为智能投顾通过简单地回答10个左右的问题就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很好的投资组合,与人工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收取的投资管理费相比成本较低,”Greenberg Traurig律师事务所日本办公室合伙人Koichiro Ohashi表示。“如果智能投顾可以提供适合零售客户更好的资产组合选择,那么智能投顾很有可能会有进一步发展。”
(4)保险科技。根据埃森哲发布的一份报告,2014年至2016年间,全球对保险科技的投资交易数量和金额几乎翻了一番,2016年达到了17亿美元。
其礼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Joyce Chan预计亚太地区的保险科技在未来几年中会有很大的发展,虽然与借贷和支付服务提供商对金融科技的采用程度相比还有待提升。“技术可以打开新的保险形式,新的销售渠道对于保险业和使用保险产品的人来说是非常值得高兴的,”Chan表示。
“保险业进行变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保险业目前的重点在于产品而非消费者。远程信息和区块链等技术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提高保险销售和索赔评估效率的机会,并提高利润率,”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合伙人、TMT业务主管Niranjan Arasaratnam表示。
(5)监管科技。研究公司Let’s Talk Payments预计全球对监管、合规和管理软件的需求在2020年会达到1187亿美元,这属于监管科技的一部分。
与金融科技的其他细分领域相比,监管科技与法律专业人士更相关,因为它运用科技将琐碎并大量的监管合规工作变得自动化,这也会影响法律专业人士处理的工作,目前投资者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都必须时刻关注监管发展。
“我们认为运用人工智能的监管科技,特别是在反洗钱合规或欺诈检测方面,是最具有发展前景的子领域。我们将会看到更多这样的金融科技,以及可能会取代金融机构一些监管职能的科技,”OC Queen Street律所的Koh说道。
监管
如上文所述,金融科技是金融服务和新兴科技的结合,会对监管者和金融科技公司带来许多挑战。
“金融科技基本上包括了各种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其中有许多是我们不能预见的,它是具有颠覆性的,”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Anna Gamvros说。“因此,对监管者来说,监管和预测需要用什么类型的规定去监管那些还没有想到的服务和产品是非常困难的,尽管未必不可能。”
Gamvros补充道,所有的这些技术都可以不受监管地运作是不可能的。“现有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仍然可以适用,比如知识产权、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这些制度将适用于这些技术,但是如何应用这些制度是更难处理的问题,”她说。
目前,在亚洲地区很少看到单独的金融科技法律,但是我们可以在P2P借贷等相关行业和数据保护等技术领域找到有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采用新技术的大多数公司来说,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隐私是不可避免的话题。“在亚洲,数据保护问题不像欧洲等其他法域经常被予以重视,”Spice Route Legal律师事务所班加罗尔办公室合伙人Mathew Chacko说。“随着数据收集和运用变得无所不在,公司需要调整其商业模式,以接受数据保护或隐私问题。”
同样地,知识产权是与技术相关的另一个问题。“软件和技术的创新对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必须的,” 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顾问王胜喆表示。
王胜喆建议,金融科技公司可通过注册和文件证明明确地定义并保护其知识产权,特别是在与许多的第三方进行合作时,以便掌控知识产权的使用,包括根据许可和合作安排允许的使用。
作为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亚洲竞争业务负责人的Jephcott预计,随着新的金融科技公司出现,竞争法或反垄断法问题会开始出现。他表示,金融科技领域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影响应该会很值得关注。“对‘金融科技变革’及其会给已经相对稳固的金融服务市场带来怎样的创新和新的竞争,加拿大、新西兰等法域的竞争法监管机构已经明确表示关注,”Jephcott说道。
“毫无疑问,科技和经济发展和监管发展之间总是存在差距的。这意味着大多数时候投资者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实践是处于灰色地带的,”Hanafiah Ponggawa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雅加达办公室合伙人Erwin Kurnia Winenda表示。
他建议这个领域不应该被高度监管,因为这可能会阻碍金融科技的发展;政府需要明确表示,只要公司可以确保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那么金融科技的任何新发展都只需要在早期上报监管机构或向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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