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两用物项出口合规应对

作者: 陈子源和徐梦琦,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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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于2026年上半年,将共计8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标志着对日两用物项出口进入精细化、分级化管理阶段。对日供应链企业应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

现行政策

Chen Ziyuan
陈子源
日本业务专业中心主任、合伙人
安理律师事务所

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以《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核心。2026年上半年,商务部出台多项管制公告,构建起“实体名单分级+重点物项”的管控框架:

管控名单制度。商务部2026年第11号、第27号公告将三菱造船株式会社等40家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日本实体列入管控名单,禁止向列单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中国原产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列单实体,并要求立即停止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

关注名单制度。商务部2026年第12号、第28号公告将斯巴鲁株式会社等4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对其实施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不予批准涉及日本军事用户、用途及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两用物项出口。

普遍性涉军管制。商务部2026年第1号公告对未列入上述名单但涉及日本军事用户、用途或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及用途,同样禁止出口两用物项。

重点物项管控机制。商务部2026年第26号公告专门细化了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处理机制,显示该领域已成为监管重点。

对日供应链痛点

Xu Mengqi
徐梦琦
律师
安理律师事务所

新规实施以来,对日供应链企业原有的管理方式正面临更高强度的合规检验。首先是物项归类判断难。两用物项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电子、计算机等多领域,品目繁多、参数复杂。许多企业难以判断自身产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容易出现“应管未管”或“一刀切”的情况。其次,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穿透难。中国对日出口多为原料或中间品,境外交易链长、环节多,产品可能经多级经销商或加工企业转售,导致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难以核实,涉及关注名单实体的交易尤需重点筛查其是否可能流向涉军用户和用途;再次,许可申请经验不足。

部分企业因以往对日出口无需许可证,对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周期等缺乏了解,容易因材料不充分或申报不及时导致申请被拒,甚至触发处罚。最后,第三方转售风险不容忽视。部分企业误以为通过第三国或第三方转售即可规避管制,但转口贸易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合规路径选择

对日出口管制并非全面禁止对日出口,而是基于国家安全考量,对特定物项、用户、用途实施的针对性管控。对于不涉军事用户、用途且不属于管控名单实体的纯民用出口,企业无需“一刀切”,而应在准确理解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依交易风险等级选择合适路径。

物项识别是出口管理最易疏漏的环节。企业可先由专业技术人员厘清出口所涉及的货物、技术、服务的名称以及规格、参数、用途等信息,确保清晰准确;再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下称《清单》)逐项匹配自身产品,包括可提取成分、易拆解组件以及技术、服务,筛查《清单》中是否存在相符或相近的名称及描述;如《清单》中存在相符名称及描述,则属于两用物项;若无法确定,可通过第三方识别或者向商务部咨询。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筛查是出口管制合规的核心环节。向管控名单主体、关注名单主体、军事用户,或者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或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客户出口管制物项,会直接触发法律风险。对企业而言,建立系统化筛查机制尤为关键。

企业可通过公开渠道或向客户收集信息,确认最终用户、用途是否涉及军事敏感业务,必要时聘请客户所在地的专业机构实施尽职调查。同时,要求客户提供最终用户和用途证明文件,并关注其异常行为,例如所购产品与其业务范围不符、提供虚假收货信息等情况。对于链条较长、结构复杂的交易,还可借助第三方数据库进行穿透式筛查,避免遗漏客户、最终用户、合资或合作方与涉军实体、列单实体的关联关系。此外,还应在合同中设置最终用户和用途保证、合规承诺及违约救济等条款,明确客户合规义务及违约责任。

对确需对日出口的两用物项,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提前规划申请时间。现阶段对日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查较严格,涉关注名单实体的交易,审查期限可能较长。企业应合理安排交易日程,以免延误合同履行。申请材料还须齐全,且所载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物项或技术说明需符合《清单》规范。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可能面临海关质疑、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并影响后续许可便利措施的申请。此外,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时可能要求补充材料或实地核查。对关注名单实体而言,其配合核查的程度,可能关系其未来能否被移出该名单。

安理律师事务所日本业务专业中心主任、合伙人陈子源,律师徐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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