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已于2025年4月26日正式施行。《解释》修订并整合了既往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标准,尤其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下称“销假罪”)的认定与量刑上,进行了系统性更新与明确。本文旨在结合笔者团队的实务经验和《解释》的核心内容,对该罪名的实务要点进行梳理。
核心变化

高级合伙人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1997年《刑法》及相关修正以“销售金额”作为核心定罪依据。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将入罪标准调整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解释》第五条对该调整予以全面落实与细化,明确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作为入罪门槛,并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列为“其他严重情节”之一,延续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评价功能。同时,该条还将“货值金额”达标作为独立的情节认定依据,使未销售情形可直接入罪,不再依赖犯罪未遂理论。这一演进体现了立法与司法重心从单纯关注销售规模,转向综合评价行为的非法获利本质与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要件的认定
何为“假冒注册商标”。正确认定所售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解释》第二条明确了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不仅指完全相同,还包含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情形。具体包括:
-
-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
别的; -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 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 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以及
- 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
-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

律师助理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实务中,对于“相同商标”的认定,多采用实质混淆判断标准,即无需苛求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一致,只要基本无差别且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即可将其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
主观“明知”的认定。“明知”是认定本罪的主观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解释》第四条在沿袭部分既往情形的基础上,作出了重要修改与澄清,将原司法解释中“应当认定为明知”的表述,修改为“可以认定为……,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这一措辞变化,标志着认定从相对刚性的“事实推定”转向更具弹性的“证据指引”。同时,增加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以及“被查处后转移、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两种具体情形,以加强规则对市场实践和逃避执法行为的针对性。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多层次、立体化的入罪与量刑标准体系。在确立“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为基本入罪标准的同时,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明确列为“其他严重情节”,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对于“二年内曾因侵犯商标权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情形,入罪数额要求显著降低至“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体现了对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行为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此外,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由原解释规定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大幅提升至十倍,进一步拉大了不同危害程度犯罪行为之间的量刑梯度,确保罚当其罪。
关键概念的司法界定。《解释》第二十八条对“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等核心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违法所得”被明确界定为行为人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购进价款后的部分。这为准确评估犯罪的实际获利、衡量社会危害性提供了统一、公平的计算尺度。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淑娟、律师助理吴文怡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
金茂大厦17楼 邮编: 200120
电话: +86 21 6840 7858
传真:+86 21 6840 7599
电子信箱: lishujuan@rtlawyer.com.cn
www.rtlawyer.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