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下行,众多房企陷入债务危机,破产重整成为困境项目涅槃重生的关键路径。对于重整投资人来说,危机中也蕴藏着机遇。陷入困境的房企中不乏优质资产,投资人可通过破产重整以较低价格取得土地资源、完成项目的再开发,实现可观的投资收益。
本文旨在梳理困境房地产项目的常见重整投资模式,并结合实务从投资人角度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常见投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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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型投资模式。资产型投资指投资人收购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收购款项用于清偿债务,投资人承接项目继续开发。例如,在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中,针对公司股权均被多重质押及冻结的情况,富隆成采用出售全部在建工程的“出售式重整”模式,绿地集团控股的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作为重整投资人,以4.7亿元取得“红梅新天地”项目资产,并进行后续续建与交付。
该投资模式的优势在于风险隔离清晰、资产控制直接、法律关系相对简洁,投资人一般不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风险。但其也存在明显不足,包括资产过户涉及的税费成本较高、产权变更及相关证照重新办理流程复杂、资产已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可能影响交割等。
股权型投资模式。股权型投资指投资人通过增资扩股、受让原股东股权等方式成为债务人新股东,投入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如在河南省朝歌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投资人收购了债务人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取得债务人名下资产,并履行《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续建、办证、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等义务,实现资产盘活。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潜在投资回报较高、可全面掌握项目操盘权,但其核心风险在于债务人主体仍然存续,存在“潜在债务”风险。
债权型投资模式。债权型投资指投资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通常以共益债务形式注入)专项用于困境项目的复工续建,并以项目后续回款作为优先清偿来源。例如,在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鉴于该公司负债率极高且债务情况不明,不具备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投资的条件,管理人最终采取“共益债投资”模式,与重整投资人签订协议,明确共益债借款利率,并约定以项目复建后的销售回款作为清偿保障。
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资人(以共益债方式投资)享有法定优先清偿地位,且无需承担资产过户的高额税费。其劣势在于投资人对项目缺乏运营控制权,且清偿顺位仍劣后于购房人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及担保物权,收益也以固定利息为主,难以分享项目增值收益。
项目托管模式。在该种模式下,重整投资人不受让股权,不出借资金,而是作为运营方受托对困境房企及困境项目经营进行专业化管理,并从中取得管理收益。该模式的核心在于,投资人投入的是其专业能力、行业经验以及所能整合的社会资源,而非财务资本。因此,该种模式的适用条件比较严苛(通常要求项目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运营管理层面),可考虑和其他投资模式结合,如采取“共益债+项目托管”模式。
风险防控建议
重整投资人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模式,并针对不同模式进行风险防控。
资产型投资。针对该模式:一是应对项目资产的现状和权利负担进行充分核查;二是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税负成本;三是预先规划资产过户与项目证照变更的可行路径,争取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
股权型投资。针对该模式:一是应对债务人公司及困境项目进行完整、深入的尽职调查;二是应着力防范或有债务风险,可向管理人争取预留偿债资金,并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对逾期申报债权的情形予以限制。
债权型投资。针对该模式:一是应积极与优先权人协商,通过其书面承诺争取共益债的“超级优先”清偿顺位;二是为进一步保障投资资金的收回,可就项目续建新增价值部分设立抵押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寻找关联方或第三人,为投资款项提供担保财产或承担担保责任。
彭绍华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51 7147 9213以及电邮shaohua.peng@tahot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