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新商标指南:核心修改要点

    作者: Emirsyah Dinar, A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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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尼西亚政府已正式颁布《2026年第5号法律部长条例(Permenkum)》,对本国商标注册监管框架进行了重大修订。

    新条例取代了《2016年第67号法律与人权部长条例》及其后续修正案,旧条例现已滞后,无法适配当前的法律发展、行政实践和商业需求。

    本文概述了该条例的核心修订内容,特别是与外国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修改,以及可能影响全球商标申请策略的程序新规。

    外国申请人要求

    Emirsyah Dinar
    Emirsyah Dinar
    管理合伙人
    AFFA
    雅加达
    电话: +62 812 8700 0889
    邮箱: emirsyah.dinar@affa.co.id

    本次修订最显著变化之一是新增了印尼境外申请人的附加申请材料要求,旧条例并无此项规定。针对住所地在印尼境外的商标申请人,更新后的申请要求如下:

      1. 住所地位于印尼境外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2. 若申请人为法人实体或公司,公司章程、设立文书、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明须经当地公证认证,并由宣誓翻译员翻译成印尼语。
      3. 主张优先权的,优先权文件副本需经公证认证,并附宣誓印尼语译本。
      4. 授权委托书。
      5. 商标权属声明。

    灵活申请机制

    新条例推出一项贴合实操的便利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能备齐全部申请材料,仍然可以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提交申请时即使缺少部分文件,商标申请仍可继续进行。在该等情况下,印尼商标局将发出形式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在官方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补交缺失文件。

    加速审查

    新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大幅压缩实质审查时限。根据更新后的框架:

      1. 若无第三方提出异议,实质审查最长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若第三方提出异议,审查最长9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条例规定了上述时限,但实务中可能存在差异。商标局的业务负荷、商标的复杂程度、驳回理由或异议程序等均可能延长审查周期。

    因此,建议申请人将上述时限视为参考周期,而非绝对办结时限。

    审查标准

    新条例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了审查标准,禁止注册违反国家意识形态、公共道德或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例如通用名称、纯功能性形状。为维护市场透明,若商标申请对产品质量具有误导性或系恶意申请将予以驳回。

    此外,新条例还要求在使用知名人士和国家机构的名称、照片或官方标志时必须事先取得明确授权,以保护其身份。

    上述规定的核心在于“显著要素”测试,即判断新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或驰名商标实质上或完全相同。该等评估还延伸至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即根据其性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判定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

    新规通过融合公序政策审查标准与商标近似性综合判定,防范消费者混淆,并保护在先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新条例还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第36条规定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该商标在相关业务领域内作为驰名商标的公众认知程度;
      2. 商标核定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量,以及商标权利人因使用该商标所获得收益;
      3. 该商标在相关商品和/或服务流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
      4. 该商标使用的地理范围;
      5. 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
      6. 该商标的宣传力度和投入规模;
      7. 该商标在海外司法辖区的注册或申请情况;
      8. 商标的维权执法记录,特别是主管机关作出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或
      9. 依托声誉及商品服务的品质保证形成的内在价值。

    名称及地址变更登记

    印尼注册商标权利人及在审商标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或初始申请存在文书错误,均可通过明确的法律途径更新其登记信息。

    变更流程以高效为导向,支持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需同步提交身份证明、公司设立文件等支持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行政费用。

    主管机关对此类变更设定了严格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给予申请人两个月的宽限期补齐缺失的材料。

    变更核准后,有关信息将被载入官方登记档案并刊载于《官方商标公报》,确保商标登记簿实时准确反映商标权利人当前的身份和地址。

    商标权转让

    新条例允许通过继承、合同安排、慈善赠与等多种方式转让商标权。

    为维护市场秩序,新条例规定了核心限制性调控。如果权利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持有多个实质近似商标,则不得拆分转让其商标组合。

    所有关联近似商标必须转让给同一受让人。此举旨在防范不同权利人在同一行业中使用具有混淆性近似品牌,从而会削弱商标作为商品来源唯一标识的功能。

    此外,新条例规定严格的文书语言标准。所有外文法律文件须附有经认证的印尼语译本方为有效。此举确保国家商标档案在印尼法域区内准确并具有完整法律效力。商标转让协议亦须经过公证后方可获得主管机关受理并进行后续程序。

    转让申请提交后,将进入为期15日的法定文件审核期。主管机关提供两个月的期限补正材料瑕疵,避免轻微文书错误直接导致转让无效。

    转让核准后,该等转让将被记入官方档案并刊载于《官方商标公报》。该等公告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确认了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商标数据库的完整性。

    集体商标

    印尼的集体商标仅适用于协会、合作社或政府中小微企业扶持机构等团体组织,不适用于个人。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时,申请人除了需提供商标的基本信息外,还必须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章程,应载明商品的质量标准、成员使用商标的监督机制,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除常规行政材料外,新条例还适配现代品牌发展,对立体、声音和全息图商标设定了专门的技术格式要求。总体而言,新条例既确保集体商标作为团体共享品质标识的定位,又沿用与普通商标同等严格的审查流程,保持法律的适用统一。

    不可抗力条款

    新条例引入了专门的不可抗力调控,提升了法律确定性与程序灵活适用空间。该等规定适用于以下特殊情形:

      1. 战争
      2. 革命
      3. 社会内乱
      4. 罢工
      5. 自然灾害
      6. 其他类似的紧急事件

    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以履行其义务。该等延期适用于多个程序阶段,包括:

      1. 补齐首次申请材料
      2. 优先权文件提交
      3. 名称或地址变更登记
      4. 商标转让备案
      5. 针对临时驳回、最终驳回决定的答复答辩

    在当前全球经贸背景下,不可抗力条款的引入极具现实意义,无论是地缘政治还是自然灾害等突发状况,均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商业运营和行政程序。

    A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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