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性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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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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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栏曾讨论过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与中国内地的法律改革的性质和程序(见《商法》第12辑第2期《法律改革》),该文提到,大部分司法管辖区都有专门负责法律改革的机构。这种由固定组织或机构开展法律改革工作的制度通常被称为“机构性法律改革”。本期专栏将以今年迎来50周年庆的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为机构性改革的例子,逐一介绍法律改革机构开展改革工作的目的(即“为什么”)、这些机构的不同职能(即“做什么”),以及其履行职能的方式(即“怎么做”)。

ALRC的发展历程

1971年,时任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法官,后来成为首席大法官的梅师贤法官(Anthony Mason)提议成立一个独立的全国法律委员会。1975年,该提议得以最终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运营而生,由Michael Kirby担任首任主席。Kirby后来成为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法官。1996年,该组织更名为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即ALRC。

成立ALRC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希望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改革机构来实现法律改革的一致性,促进澳大利亚各司法管辖区法律统一。这一愿景反映在ALRC组织法《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法》(ALRC法)的第21条中。该条明确了ALRC的职能,其中包括“检讨英联邦法律…以系统地发展和改革法律”。ALRC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这一职能,包括“让法律符合当下情况,确保法律满足当前需求”,以及“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自1975年成立以来,ALRC的发展和命运与其历任主席和专员息息相关。ALRC主席全职坐镇,而专员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一些专员选择任职一个任期,专门协助处理其任期内ALRC开展的调查问询。部分专员专为协助某项调查工作而任命。

ALRC多任主席和专员都是名声显赫的法官、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值得一提的是,有三任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曾先前在ALRC任职。

在历时50年的历史中,ALRC始终恪守完善澳大利亚法律和实务的使命,开展了近百项法律调查,并提出了数千份有证据基础的提案。该机构的调查项目通常由精通该领域的专家和娴熟的法律改革家联合主导,其人员深谙法律政策的制度和立法设计,其建议有详实的咨询意见和调研作支撑。如此种种,为ALRC积累了卓越的美誉。

为什么设立机构?

此前专栏提到,法律改革有多重原因,比如为适应社会和人类行为的变化而需要更新现行法律和制定新法律。

在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法律改革工作由若干机构负责,包括政府部门和皇家委员会(关于对皇家委员会的介绍,请见《商法》第10辑第5期《调查委员会》)。推进法律改革的方式多种多样,那么为什么还要专门设立一个像ALRC这样独立、专业的机构?答案有时并不明显。

支持者认为由ALRC这样的专门机构来推动法律改革是理想的法改模式。他们认为,由一支全职专员和调研人员坐镇的永久性机构开展的法律改革工作最为有效。永久性和独立性往往被视作机构性法律改革的两大特点。

作为一个永久性法改机构,ALRC能够任命和培养那些选择踏上法改职业道路,且知识储备超过个别领域专家的技术性法律知识人才。

独立性亦带来诸多好处。首先,ALRC的运营独立于政府,这让利益相关方能够畅所欲言在其他场合不愿分享的信息,包括敏感信息。

第二,ALRC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不偏不倚地提出建议,这一点非常重要。由此,ALRC仅基于最佳建议和手头证据提出推荐建议,而不必担心政府会对此有何反应。

第三,独立的ALRC能够任命专家,比如专员和顾问委员会成员,聆听他们的专业意见;若非其独立的身份,这些专家恐怕不会轻易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

机构该做什么?

依据其职能范围,ALRC仅在联邦总检察长提出相关事项后方可开展调查工作。和其他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机构(如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委员会)不同,ALRC并没有主动启动调查项目的法律授权。不过,ALRC法允许总检察长应委员会的建议而将某事项提交委员会。

ALRC的法律调查工作可分为不同类型和方式,从技术性法改项目到被称为“社会法律改革”的项目,后者指与社会或社会公正议题相关的法律的改革工作。

机构如何开展工作

ALRC法第24条规定了ALRC的履职方式。该条要求ALRC确保其建议“不会过度侵入个人权利和自由”,且“在可行范围内,与澳大利亚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

ALRC法规定了ALRC在履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其所提建议的效果,但没有规定ALRC履职的具体方法或步骤。对于任何法律调查任务而言,咨询、调研和书写都是核心三要素,缺一不可。

关于咨询,ALRC从创立之初就意识到,向受法律和改革提案影响的人群征询意见,对法改工作至关重要。

关于调研,ALRC开展严谨和独立的学术性调研,这也是ALRC区别于其他法改程序的重要特点。

关于撰写,ALRC的出版物(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受到广泛认可,被广泛认为是对复杂问题最好的阐述和现行法律来源,常被法官、学者和决策者引用。

未来展望

ALRC现任主席Bromberg法官曾说过,法律改革机构的一大贡献是确保法律与时俱进。毫无疑问,“良法”是一个健全社会的关键组成部分。法律对个人的社会和经济福祉、对整个社会的凝聚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者曾在ALRC任职三年半,担任特别顾问和代理总法律顾问。本期专栏改编自现任ALRC主席——Bromberg法官和作者为庆祝ALRC成立50周年撰写的文章——《使命在肩——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50年回顾》。

Andrew Godwin 2015
葛安德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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