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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可观成本效益、保密性、一裁终局……仲裁的诸多裨益之处已无需累述。但对于着笔撰写本系列文章的七家中国法律市场领先仲裁机构而言,仅仅依靠仲裁的自身优势已不足以实现其更宏大的愿景。

这些仲裁机构的使命不止是与彼此竞争市场份额,亦在于全力推动国际仲裁持续发展,特别是让在中国进行国际仲裁成为可行且受欢迎的争议解决途径,以满足全球用户的需求。

本独家专题系列中,该等领先机构分享了助其长久立足行业前沿的专业优势与核心理念。他们或从临时仲裁和判决书核阅等机制中寻求突破,或致力于在机构层面提升公信力或国际人才参与度,亦或在经济特区或城市打造国际仲裁品牌的利好政策背景下把握良机。更有机构重新思考重大命题:“一流”仲裁机构究竟应如何评判?

* 本系列文章以机构英文简称字母顺序排列


北京愿景:打造国际仲裁中心

国际仲裁中心是对特定区域以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为特色的宏观业态描述,其以汇聚争端解决领域的高端人才、丰富活动和知名机构,并提供保障和促进该业态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服务设施和制度环境等为目标。

国际仲裁中心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对贸易、投资,乃至疆界、能源等国际争端解决领域不同资源的汇聚,搭建国际规则制定、完善和适用的“平台”;通过争议解决过程积累全球治理的人才、规则与经验,提升中心所在地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作为连接世界各地商业活动的桥梁,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和营造的是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并正以其全球化的服务能力和基础设施,成为促进国际经贸交往的重要平台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征。

阶段性成果

Jiang Lili,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姜丽丽

北京定位于建设“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近两年累计出台并落实了22类57项仲裁体制机制建设相关的具体任务。基础设施保障方面,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BIDRC)作为中心发展依托的平台机制,于2024年8月正式成立。

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北京通过制定地方立法,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与法律保障。《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已于2024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1月提请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仲裁机构建设方面,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下称“北仲”)于2023年完成改革换届,建立了国际化的委员会和现代化的法人治理机制,并于2024年将名称正式变更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配合国际仲裁中心建设,进一步打造“仲裁在北京”的国际化品牌。

在吸引国际争议解决资源聚集方面,亚太区域仲裁组织(APRAG)第八届大会在京召开并选举北仲作为轮值主席单位,国际仲裁最新发展(WAU)大会等一系列具有国际仲裁影响力的活动在京举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亦在京揭牌。在京机构管理的国际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持续增长且涉及的国家和法域越来越多样化,彰显了北京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活力。

核心要素

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和友好的司法环境支持是中心建设的重要基础保障。公正开明的司法环境为仲裁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北京因具备首都的特殊优势,得到了从国家到地方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的高度支持,有近70年的现代国际仲裁经验积累,具备吸纳国内外先进仲裁法律制度和国际仲裁优秀经验的深厚底蕴。

2024年,北仲仲裁庭就一起国际案件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得到北京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创造“首案”经验,体现出北京对仲裁的司法支持。这为中心和地方立法探索积累了重要经验,是司法赋能中心建设的直接体现。

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是北京中心建设的有力后盾。据公开信息,截至目前,在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已达252家,涉外律师4000余人,约占全国涉外律师33%,国际企业和涉外法律服务资源丰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海仲”)、北仲在内的在京商事仲裁机构于2023年共办结涉外仲裁案件978件,标的额达到592.9亿元。近五年来三家机构涉外案件数量、标的平均占比在全国分别达30%和50%,形成集聚效应,并转化为国际声誉与竞争力。2021年,北京在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排名中与纽约并列第六。

一流仲裁机构是北京中心建设的动力引擎。仲裁机构通过自身的国际化发展,最大限度推动中心建设进程。首先,一流仲裁机构不断改革创新,探索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和最佳实践,既可以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参考,也可以引领、优化仲裁行业生态格局,提高仲裁质效和公信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外市场主体,推动中心建设与仲裁事业的整体发展。如北仲仲裁规则历次修订均对标国际仲裁先进实践,得以不断积累国际化执行能力和服务经验。

此外,一流仲裁机构是中心建设的重要成果和显著标志,也是中心建设的关键路径和核心追求。通过明确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目标,可以系统地指导和推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支持政策的制定,以及机构治理与发展的深入研究。

瞩目新平台

BIDRC作为北京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实体平台和运维主体,承担着全面支持保障中心建设的重要职能,是中心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BIDRC旨在面向全球为国际争议解决需求提供专业配套服务,实质助力建设国际友好营商环境。

如同Maxwell Chambers之于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DRC)之于伦敦,BIDRC将对推动北京仲裁法律服务生态的发展、培养国际争议解决人才、提升国际公信力都起到关键作用。贸仲、海仲、北仲作为共同发起BIDRC的副理事长单位,是国际争议解决生态圈的重要支撑。目前,多家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都在与BIDRC积极沟通中。

BIDRC将以“仲裁员之家”“国际仲裁会客厅”“国际共享庭审中心”“全链条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等功能性专业性服务板块,为境内外商事主体、争议解决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争议解决高端人才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与保障。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秘书长姜丽丽


公信力:中国仲裁出海的基石

信力仲裁的生命和灵魂。随着全球经济逐步复苏,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推进,“一带一路”合作更加深化,对于中国仲裁国际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仲裁公信力成为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核心助力。提高仲裁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凝聚各方合力,不断完善仲裁法律制度,优化仲裁司法环境,加强仲裁机构自身建设,多层次开展仲裁制度和理念的宣传。

以中国首家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为例,自其诞生之日起即注重仲裁国际公信力建设。2024年,贸仲的涉外案件数量、涉外案件争议金额等指标稳步增长,且案件的国际化特色更加凸显。成立至今,贸仲受理案件覆盖的国家数量累计已达166个,包括“一带一路”的全部国家和地区。

在2023年年底发布的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中,贸仲蝉联“全国十佳仲裁机构”和“涉外服务十佳仲裁机构”奖项,位于双十佳首位,并获选当事人在涉外案件中最偏好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以上成绩离不开贸仲围绕提高国际公信力采取的系统性措施。

规则修订落实

Wang Chengjie, CIETAC
王承杰

规则先进性是仲裁公信力的核心要素。2024年1月1日,贸仲第十版《仲裁规则》正式实施。新规则增强了仲裁的自治性、灵活性、公平性、高效性、便利性和透明度。

自实施以来,贸仲采取制度护航、加强运用的各项举措,以数字技术推动仲裁服务升级,办案质效持续提升,保全措施在境外获得执行,先予驳回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电子化送达、名单法选定首席仲裁员等案例不断涌现。2024年1至6月,贸仲完成了200余宗案件的全线上办理以及近400宗案件的电子送达,数字智能化办案水平不断提升。

在中英文版本的基础上,贸仲于10月发布法、俄、西、葡、阿、日、韩七个语种的新版仲裁规则版本,覆盖了全球主要通用语言,为不同国别不同法域的规则适用及裁决承认和执行提供充分保障。

在2024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贸仲此版《仲裁规则》荣获“中国服务实践案例”奖,贸仲也是此次唯一获奖的仲裁机构。

裁决国际执行

仲裁裁决能否在不同法域顺利得到承认/认可和执行,关系到争议解决的最终成效和中外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也是衡量仲裁机构国际公信力的重要标尺。

2024年初,沙特阿拉伯法院承认和执行金额达人民币2.4亿元的贸仲仲裁裁决,不仅创下沙特阿拉伯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最高金额记录,更标志着中国仲裁裁决成功经受住了伊斯兰教法的考验。近期,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承认并执行涉人民币12亿元支付义务的贸仲裁决,刷新了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域外执行标的额的最高纪录。

为总结裁决域外执行经验,贸仲组织研究并编写《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重点选择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新加坡、印度、中国香港等10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精选15个案例进行系统研究。这也是国内首次聚焦这一领域的实例研究。

研究表明,贸仲仲裁裁决在全球不同法域获得高度认可和广泛执行,其中精细化程序管理是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的前提条件,预判裁决执行地的法律风险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成效具有决定性意义。尤其是贸仲和仲裁庭的精细化程序管理实践,有效确保当事人得到符合规则的参与程序通知和合理陈述案件的机会,并保障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得到了不同法域法院的普遍认可。这对于提振当事人选择贸仲仲裁、选择在中国仲裁的信心,进而保障裁决的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交流合作

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的成功搭建和吸引更多合作方深化合作的能力是机构国际公信力的表现。借此开展的仲裁制度和理念宣传也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强化国际社会对中国仲裁的信心。

贸仲着力搭建区域合作平台。2023年和2024年,面向拉美地区,贸仲连续举办了两届中国-拉丁美洲国际仲裁论坛;面向中亚地区,贸仲举办了中国-中亚仲裁论坛、设立了贸仲中亚庭审中心,成立不到45天即迅速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外仲裁案件。

2024年,面向中东和北非地区,贸仲举办了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中东北非仲裁高峰论坛,并联合中东北非地区30家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共同发布《2024国际仲裁合作倡议》,就深化交流、扩大合作、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达成广泛共识。

仲裁理论研究

对仲裁理论研究的重视、做出高质量的仲裁研究成果,可以让业内人士乃至社会公众了解仲裁机构对仲裁工作的把握深度。这些理论研究成果也能进一步指导和推广最佳仲裁实践,从而促进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

贸仲近年完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涉“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案例选编》《“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现状研究报告》以及各类型案例选编等课题研究及书刊出版,为有关各方选择和参与仲裁提供重要参考。

仲裁人才培养

仲裁人才培养是仲裁机构的社会责任。公信力越高的仲裁机构越能得到人才培养项目和机构的信任。

在后备人才培养上,贸仲及其分会与七所知名高校共同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成为与高校共建基地获批最多的实务部门。在中坚力量培养上,贸仲通过举办模拟仲裁庭、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对实习律师、执业律师、法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

临时仲裁实践与仲裁制度完善

国仲裁法仅规定机构仲裁,将仲裁机构的约定选择作为有效仲裁条款的必要要件,并未规定临时仲裁。随着中外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中国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相较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明显,当事人尤其是航运市场主体对临时仲裁服务有着实际的需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中国海仲”)自2022年起率先为中国内地临时仲裁提供服务,实践先行,示范引领,积极推动中国仲裁制度完善。

中国临时仲裁现状

虽然中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未作规定,但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临时仲裁仍然可以在中国内地进行。

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临时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均规定,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据此,就涉外纠纷仲裁而言,只要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那些允许临时仲裁的地区或国家的法律,临时仲裁条款则合法有效,当事人就可以针对涉外纠纷约定在中国内地临时仲裁。

自贸区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产生的纠纷可以约定临时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据此,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可以就纠纷约定临时仲裁。

根据上述规定,就涉外纠纷或者自贸区企业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但直至2022年,临时仲裁才正式落地。

中国海仲临时仲裁实践

Li Hu, CMAC
李虎

2022年3月18日,中国海仲联合中国海商法协会同步发布实施《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率先在中国内地开展临时仲裁实践。

涉外纠纷临时仲裁案例。2023年6月30日,中国海仲依约作为指定机构提供指定仲裁员服务的内地首起临时仲裁案件顺利审结,脱敏裁决已根据当事人约定公开。该案涉及一起合作协议纠纷,其中一方当事人来自中国香港,协议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适用《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协议准据法为香港仲裁法,开庭地点山东青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实体法,指定机构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中心。”

仲裁庭从案件涉港纠纷的性质出发,依据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仲裁地的事实,根据《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有关“仲裁地”的规定,考虑到申请人住址、涉争议租赁房屋,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开庭地均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首先确定案件仲裁地为中国青岛,明确案件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内地有关仲裁法律规定;继而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的规定,依据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香港仲裁法的事实,认定本案临时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自贸区临时仲裁指南。2023年8月,中国海仲联合相关机构,在厦门首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梳理在福建自贸区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及注意事项,为企业等市场主体选择临时仲裁提供规则和操作指引,为中国自贸港(区)临时仲裁实践提供借鉴,填补了中国自贸港(区)临时仲裁实践指引的空白。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海仲又相继在浙江自贸区、辽宁自贸区、山东自贸区和广西自贸区发布《临时仲裁指南》,进一步推动临时仲裁在各自贸区落地发展。

临时仲裁制度初步形成

在既有实践的基础上,上海市2023年11月23日发布《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支持临时仲裁发展;上海市司法局2024年8月1日制定实施《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推动临时仲裁落地;海南省政府2024年5月29日颁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在海南自贸港探索实行临时仲裁。据悉,北京市政府亦即将出台相关条例,明确支持临时仲裁发展。中国临时仲裁制度已初步形成。

中国仲裁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也期待仲裁法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对临时仲裁予以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构建完整有序的中国仲裁生态圈。

作者: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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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放宽适用香港法律和仲裁的边界

国内地与香港于2024年10月9日共同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二份修订协议,新增“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的重要规定,为香港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更多机会。

简言之,新规支持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港资企业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即“港资港法”),并支持在大湾区珠三角九个城市注册的港资企业选择香港为仲裁地解决争议(即“港资港仲裁”)。

为配合新规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25年2月1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进一步为“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提供司法制度保障。

新规何以如此重要?

Joanne Lau,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刘煦婷

要理解这个问题,有必要先了解背景情况。虽然中国内地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国内案件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但通常只有涉外纠纷(即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可以选择适用域外法(包括香港法律)或提交中国内地以外的仲裁机构(如港仲)。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涉外因素包含以下情形: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司法解释,仅在中国内地经营的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港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通常被视为内资企业。以往,如无涉外因素,这些企业不能选择域外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或将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

近年来,中国内地颁布措施允许特定区域的企业在没有典型涉外因素的情况下选择境外仲裁或域外法作为合同适用法。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这项规定允许自贸区的企业将商事纠纷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包括香港的仲裁机构。

2020年10月,深圳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修改其条例,修改后的第五十七条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其民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律,包括香港法律。

新的机遇

Zhang Xi,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章曦

新规在之前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的适用范围,前者从深圳前海拓展到大湾区试点城市(深圳和珠海),后者从内地自贸试验区延伸到大湾区珠三角九个城市。新规赋予该地区的港资企业更多选择合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灵活度。更重要的是,外资企业也可通过香港公司投资内地享受新规带来的便利。

对于有意利用新规便利的当事人来说,港仲无疑是有利的选择。根据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与伟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研》,港仲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三大仲裁机构之一。港仲 2023年统计数据显示,在其管理的案件中,近90%是国际案件,平均涉案金额超过4.5亿港元,这凸显了港仲处理复杂、大标的纠纷的专业能力。

在港仲管理的仲裁案件中,香港是最常被选择的仲裁地,香港法律是最受欢迎合同适用法,其次是英国法和中国内地法律。在2023年受理的仲裁案件中,83%的仲裁语言为英文,12%为中文。港仲案件管理团队中超过一半的法律顾问能够用流利的中英文工作。为了与时俱进、满足用户不断演变的需求,港仲于2024年发布了《2024年机构仲裁规则》,引入了若干新的规则,旨在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鼓励仲裁参与方考虑信息安全、环境影响和多样性等因素。

鉴于大湾区巨大的经济潜力,此次新规赋予区域内港资企业更多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将受到市场广泛欢迎。新规实施后,预计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包括港仲机构仲裁。港仲将密切关注内地相关政策,持续为用户提供一流的纠纷解决服务。

作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刘煦婷、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章曦


核阅:为仲裁裁决穿上“护甲”

裁裁决的质量直接影响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任和结果的接受度。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如何确保裁决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具有可执行性,是国际仲裁机构关注的核心问题。国际商会(ICC)独特的核阅机制在提升裁决质量、保障仲裁权威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ICC国际仲裁院早在1927年仲裁规则中便引入了核阅机制。在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仲裁规则经历了14次修订,但核阅制度始终得以保留。

核阅的意义

核阅是确保仲裁裁决获得承认和执行的保障机制。承认和执行是国际仲裁的基石,确保裁决结果具有实际法律效力并能跨越国界得以执行是国际仲裁的最重要吸引力所在。

Donna Huang,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黄志瑾

仲裁的特点是“一裁终局”,这在效率上明显优于诉讼程序。不过,这一特点也令当事人有所顾忌,比如担忧裁决结果不公正、害怕仲裁裁决不被执行、担心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有偏袒等。国际仲裁中的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远高于境内仲裁,因此仲裁裁决被撤销或无法执行等后果更令人难以承受。

高质量的仲裁裁决书,不仅是仲裁裁决执行力的保障,亦是仲裁机构专业程度和管理水平的体现,最终影响的是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手段的信心。在仲裁庭完成裁决书草稿之后、正式下达裁决书之前,由“外脑”助力,从仲裁庭成员之外的“第三人”视角,更易于帮助裁决书起草者发现其由于思维定式或者认知疲劳等导致的错误。当这一程序被固定下来时,就逐步完善为“核阅制度”。

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

核阅机制表面上体现为仲裁机构对仲裁庭裁决的审查,背后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则是仲裁庭权力来源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仲裁的本质是合同的产物,其权力直接且核心地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仲裁机构如何在裁决核阅过程中平衡仲裁庭的独立性与机构的监督职能,成为核阅机制设计中极具挑战性的关键议题。

首先,核阅并非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破坏。以ICC为例,其核阅程序属强制性。《ICC仲裁规则》第34条规定,“裁决书形式未经仲裁院批准,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即当仲裁协议约定排除适用ICC核阅程序时,ICC有权拒绝管理该案件。ICC拒绝管理此类案件的权利也通过三星诉奇梦达案得到了法国法院的支持。

其次,核阅制度的设计需要兼顾仲裁庭的权力边界与仲裁机构职责的合理界定,以确保仲裁的效率、公正与权威性。基于上述考虑,由谁进行核阅、对仲裁裁决的什么内容进行核阅,以及核阅的性质是什么就成为三个必须回答的问题。

核阅的主体和内容

Zhang R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张然

ICC的核阅共有三个层级,旨在保障程序上的完整性、主体上的广泛性和内容上的全面性。仲裁庭将其所做的仲裁裁决草稿提交到秘书处,分管本案的秘书处顾问会对草稿进行核阅,然后提交到秘书处的管理层,最后提交到仲裁院进行核阅。

尤其是,在仲裁院委员核阅阶段,核阅主体并非是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是来自全球120余个司法管辖区的200名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顶尖专业人士。他们在仲裁庭裁决的核阅中,提供了案涉仲裁地、适用法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经验。

核阅可以针对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事项。但是,针对实体性事项的裁决部分,核阅只能提出意见而不能直接修改,而程序性事项则可以直接修改。这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能被核阅突破。所以核阅的主体只能针对实体问题提出意见,而不能越俎代庖地代替仲裁庭作出裁决。

核阅关注的主要方面在于:

  • 是否超裁或漏裁。ICC仲裁院通过预先批准“审理范围书”的方式,确定仲裁庭须进行裁决的当事人争议范畴,并确保仲裁请求没有被遗漏或超越,而可能导致后续追加、发还,甚至撤销裁决书的后果;
  • 说服力。裁决书的说理,关键是看原因部分是否能够有逻辑地认定与分析事实,再根据这些事实恰当地适用有关的法律;
  • 肯定性。裁决书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从具有平均和普通智力的读者角度来看,其内容应不存在前后矛盾、不合理或含糊的地方;
  • 终局性。最后裁决书最重要的一点莫过于看双方提交的所有争议是否已经做出了“一事不能再审(res judicata)”的裁决;及
  • 裁决书的可执行性。

核阅的结果与效率

核阅产生三类结果:通过、附意见通过和不通过。2023年,在提交给ICC仲裁院核阅的裁决草稿中,约8%未获得通过。在获得通过的裁决草稿中,约98%以“附意见”的方式通过。

自2021年开始可以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进行核阅后,每次参与核阅的委员人数变多。此年前委员只能从ICC六个全球办公室(巴黎、香港、新加坡、纽约、阿布扎比、圣保罗)接入专线网络参与核阅,而现在的核阅会议已经发展成每周一次,经常会有多达30位委员参与。由于参与人更多,没有意见的情况则更加少见了。

在正义的理论中,平等和效率是两个核心概念。核阅程序在有效提高仲裁裁决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下达时间的延长和增加仲裁费用的担忧。

ICC仲裁院自秘书处收到仲裁庭裁决草稿起二到三周内可以向仲裁庭反馈核阅意见。随后,仲裁庭通常在一周之内提交完善后的裁决草稿。如该草稿被批准,裁决书将在随后的几天通知当事人。另外,效率问题不仅受仲裁庭和仲裁机构的控制,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支付仲裁预付金,核阅程序可能会暂停进行,进而影响仲裁的进程。

如果在效率问题上,确实是因核阅程序而非案件本身的原因造成延误,仲裁院将减少收取仲裁院的案件管理费,并对仲裁院的收费予以扣减。

保密性

仲裁的保密性作为原则性特征也需得到充分尊重。核阅过程是保密的,当事方在核阅期间不被纳入其中。

ICC的核阅会议每次核阅三至十件案件。秘书处会严格地对每一位参加核阅会议的委员进行利冲检查,并在会议中要求在下一个案件中有利冲的委员离席。所以在核阅会议中,尤其是人数众多的会议召开时,经常会看到有些国际大所的律师频繁出入会议室,也是颇有趣的场面。

作者: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北亚地区主任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黄志瑾;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委员会副主席、海隆石油集团法务总监张然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实习生刘闻涛对本文亦有贡献


国际专业人士参与中国国际仲裁的六种角色

圳国际仲裁院(SCIA)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成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一直致力于作为中国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先行者。这一点在国际专业人士参与中国国际仲裁的广度与深度中颇有体现。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下称《条例》)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SCIA仲裁规则”),国际专业人士至少能够以六种角色参与中国国际仲裁。

机构决策者

Liu Xiaochun, Shenzhe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刘晓春

《条例》是中国第一部针对特定仲裁机构的特定立法,以法定机构的形式为SCIA确立了国际化、专业化的法人治理机制。根据《条例》规定,理事会是SCIA的决策机构,至少三分之一的理事应来自中国内地以外地区。

目前,15名理事有九名来自境外的八个法域,包括世贸组织前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Roberto Azevêdo),英格兰和威尔士前商事法庭法官威廉·布莱尔(Sir William Blair),以及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梁定邦(Anthony Neoh)资深大律师等。

这些来自法律、金融和商业领域的国际知名专业人士作为SCIA机构运作管理的决策者,有助于中国国际仲裁增强独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员

SCIA是中国首家聘请海外仲裁员的机构,1984年首批15名仲裁员中就有八名海外人士。根据《条例》,SCIA仲裁员名册的国际化比例须不少于三分之一。目前,该名册列有2078名仲裁员,来自12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海外仲裁员占比34.89%。

SCIA持续欢迎杰出国际专业人士加盟,以促进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和专业化。

调解员

自2007年以来,SCIA通过有机结合“独立调解”和“独立仲裁”,创设了至少六种和谐争议解决模式(harmonious dispute resolution,HDR),包括:

  1. SCIA调解+SCIA仲裁;
  2. 行业调解+SCIA仲裁;
  3. 广交会调解+SCIA仲裁;
  4. 境外调解+SCIA仲裁
  5. 调解+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四位一体机制(针对资本市场纠纷);以及
  6. 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调解+ SCIA仲裁。

通过上述六种HDR机制,国际专业人士可以作为调解员广泛参与到SCIA处理的纠纷当中。例如,作为进驻世界最大的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的唯一仲裁和调解机构,SCIA自2007年起已连续18年在广交会上现场调解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来源迄今覆盖120个国家和地区。

专家证人

根据SCIA仲裁规则,“就法律及其他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证人提出书面意见和/或出庭作证”;“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经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决定聘请专家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或咨询,并提供专家报告。”

SCIA仲裁规则允许国际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证人参与仲裁办案。在实践中,由于许多仲裁当事人根据SCIA仲裁规则的规定,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因此国际专业人士有很多机会作为专家证人在SCIA参与国际仲裁。

代理人

SCIA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律师在内的人士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院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随着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选择在SCIA进行仲裁,亦有更多境外人士通过代理人身份参与到中国国际仲裁中。以SCIA管理的一宗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30亿元的案件为例,该案涉及中美三方当事人和来自五个不同法域的15名代理人。

仲裁庭秘书

近年来,深国仲的案件量迅速增长,争议金额从2012年的人民币39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1422亿元。

在此背景下,SCIA与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于2023年共同面向青年法律人启动了“双城两院双认证”仲裁庭秘书资格培训,并设立了SCIA+SCIAHK仲裁庭秘书名册,入册秘书可以在两个城市(深圳和香港)、两个法域(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和两套规则(SCIA和SCIAHK仲裁规则)下协助仲裁庭管理仲裁案件。这为年轻的国际专业人士在中国执业提供了新的机会。

SCIA与SCIAHK构建的“双城、两院、双法域、双规则、双轨实践和双名册”差异化互补性独特优势,进一步拓展了国际专业人士在中国国际仲裁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空间。

作者: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


重塑认可度:培育一流仲裁机构

何一个“国际仲裁中心”所在地,势必至少有一个国际认可的“一流仲裁机构”。

长期以来,国际案件数量是评价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指标,因为其反映了机构在全球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国际案件数量较高的国际仲裁机构自身或者所在地区无一不具有“特殊性”,或是自身属于国际组织的附属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或是机构所在地是现代国际商法发源地,如伦敦;或是机构所在地是东西方经贸交往的“第三地”,如新加坡和香港。

由于在国家制度、地域民族、法律文化、经济活动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内地难以复制上述任何一种路径,内地仲裁机构也难以受理大量完全与中国没有链接点的国际案件。因此,在考虑中国仲裁机构如何成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时,需要对“国际化”的指标进行再认识,不宜简单地以国际案件的数量做评判。

Wang Weijun, Shangha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王唯骏

适合中国的路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国际仲裁通行规则的本质是设定一个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以及所有仲裁参与者的合作框架,便于各方发挥所长,实现争议的便捷、高效、专业解决。上海国仲现行的2024版仲裁规则在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仲裁庭的程序主导权和仲裁机构的程序管理权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并新增了“联动”这三种“权利”的条文,即“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

例如,在上海国仲处理的一宗涉外投资服务合同案件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六位证人分别位于全球四个城市,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证据规则。为能在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基础上,最大化地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仲裁庭专门举行了两次程序管理会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份详实的程序令,包括作证的方式和顺序、询问和盘问的方式、作证的语言及翻译、外籍证人的作证义务告知、证人证言的认证规则等。最终,双方当事人按照程序令行事,让一个较为复杂的证人作证程序有序有效的进行。

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中国仲裁在吸收国际仲裁理念的同时,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做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通过机构管理来协助仲裁庭做好对程序效率、费用、稳定性和裁决质量的把控。过去三年,上海国仲秘书处协助仲裁庭发出了六万余份仲裁文书,案件平均时长从2023年的167天进一步缩短到150天。

通过中国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协助,越来越多的中国仲裁员开始在国内仲裁案件中使用案件管理会议、程序令等国际仲裁工具。中国仲裁机构还创设了一些适应中国争议解决文化的新机制,比如上海国仲2014年自贸区仲裁规则首创的组庭前“调解员调解”制度,对传统的“仲裁员调解”进行了创新,至今已在30余件案件中得到适用,近年来更是在一些中国企业主导的涉及全球供应链和技术链重构的涉外纠纷中发挥了作用。

培育“国际一流”做法。随着仲裁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标的金额和影响力巨大的案件越来越多,国际仲裁的参与群体越来越多,程序和规范也越来越精细。但由此也给仲裁用户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如何有效控制仲裁费用、如何提升仲裁效率、如何选到胜任的裁判者、如何减少仲裁职业伦理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如何确保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如何协调平衡在仲裁中出现的公共利益问题等。中国仲裁机构每年能处理上千甚至上万件案件的,其丰富的案件管理经验可以更好地为亚太地区的仲裁凝聚智慧,甚至提出全球引领性的改善方案。

提升有效回应仲裁用户需求的能力。仲裁是当事人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用户的需求决定了仲裁的生命力。根据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学院2024年的国际争议解决调研,在仲裁用户看来,选择一家仲裁机构时最看重的因素排名前三分别是效率(93%)、仲裁程序管理服务的质量(92%)和机构规则工具的丰富性(90%)。因此,如果中国仲裁机构能在这些方面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能力,相信不仅能有效地吸引中国用户,而且也可以得到国际用户的青睐。

比如,在程序管理方面,上海国仲鼓励仲裁庭通过案件管理为具体案件仲裁设计最合适的程序,仲裁庭可以使用宣布审理终结、规制不诚信行为、费用调整机制、决定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等工具来提高程序质效。在科技使用方面。2023年5月,上海国仲上线数智化平台并发布配套的《在线仲裁指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有8907件案件通过该平台审结或在审理中。通过数智化平台,当事人可以完成线上立案、文件传输、视频庭审;仲裁员可以实现电子阅卷、电子签名和工作提醒;仲裁机构可以实现电子送达、语音速录、发文制作、关联案件查询、电子归档等功能。

开放仲裁员名册,扩大境外仲裁员和专家参与中国仲裁案件审裁的机会。2024年10月,上海国仲在香港举行了上海国仲首次境外仲裁员大会,70余名港澳台和外籍仲裁员参会。会上,许多仲裁员表示其过往在中国内地的办案经验非常宝贵,因为这是他们“零距离”了解中国仲裁发展的最佳场所。

上海国仲2024年开始施行新版仲裁员名册,现有1463名仲裁员,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过去五年,上海国仲平均每年指定30人次境外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2023年达到79人次,2024年达到102人次。

为更好应对合规、调查、供应链管理、ESG等新类型争议案件,除继续为境外仲裁员参与办理案件提供更多机会外,上海国仲还将利用成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观察员的契机,探索引入第二工作组推出的技术专家机制,建立国际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名录,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广泛的专家选项。

融入国际市场,积极开展面向国际的中国仲裁宣传。上海国仲于2024年5月设立了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开启上海国仲拓展国际市场的实质探索。开业以来,香港中心已举办国际仲裁论坛、研讨、培训活动23场,境内外仲裁员、律师、企业代表900人次参与了活动,其中包括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联合举办了配套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最新工作议题的研讨会。未来,约定香港中心仲裁或许可以成为中国仲裁机构为特定中国“出海”企业定制的选项。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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