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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争议双方有可能握手言和,《新加坡公约》被视为国际争议调解领域的一大里程碑。作者:李俊辰

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一直以来深入民心。儒家思想强调“以和为贵”,而道家的太极图更是形象地表达了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事物相反相成的传统哲理。受这种文化影响,中国长期以来有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优良传统,古今如是。实际上,内地法院受理的大多数案件最终都是以调解告终的。

但中国并非唯一欢迎调解的国度。由于仲裁昂贵而低效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当事人对调解的偏爱趋势在全世界也越来越明显。2018年6月,《新加坡公约》终稿获得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批准,这是调解制度发展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大中华区管理合伙人戴枫媚表示:“近年来,不少国家和当事人纷纷采用调解、和解等非司法性手段解决争议。除了这种转变之外……最近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显示,商界人士非常希望调解等非司法性程序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这种情绪在亚洲更为明显。”

2018年6月,UNCITRAL第51届会议通过了两项文件: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草案,以及《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

预计调解公约将在今年稍后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该程序完成后,将于2019年8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开放签署仪式。因此该文件也被业界称为《新加坡公约》或《新加坡调解公约》。

“该公约是开创先河之举……旨在针对调解下达成的商业和解协议建立一套国际执行制度,其性质与1958 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及2005年关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海牙公约》相似,”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驻新加坡高级律师Matthew Brown介绍道。

温斯顿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及上海合伙人黄大彰表示,《新加坡公约》的根本目的是使当事人信赖在调解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根据简化程序跨境执行。“《新加坡调解公约》预计将进一步提高调解这一跨境争议解决方式的吸引力,与诉讼和仲裁等其他方法形成补充,使国际争议解决机制更加多元化,从而满足国际上不同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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