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劳动安全的监督,促使用人单位及其管理者更加关注潜在的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于4月2日起实施。此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现行四部规章的决定也于5月初起施行。
新的规章明显加强了对不合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并加大了企业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以下总结了一些关键点。
[ihc-hide-content ihc_mb_type=”show” ihc_mb_who=”1″ ihc_mb_template=”2″ ]
事故发生单位在某些情形下会被处人民币2000万元的罚款(320万美元),比如瞒报或谎报特别重大事故。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某些资金投入,比如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生产经营企业最高会被处以三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最高会被处以一万元罚款。
此外,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将会面临更重的罚款。如果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他们也将面临更重的罚款。最严重的罚款为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100%。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或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将最高被处以3万元罚款。
[/ihc-hide-content]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