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四月份发布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就若干劳动问题提供了指南,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
首先,在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该如何寻求救济仍然不是非常明确。《征求意见稿》提供了两种相反的意见,但是没有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更倾向于哪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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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是劳动者有权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被认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是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即二倍的法定经济赔偿。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的态度可能会对目前各地的不同实践做法产生重要影响。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除非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予支持。在末位淘汰制度中,如果劳动者的表现在全组中最低,就会被解雇。《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似乎表明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末位淘汰制度,那么用人单位以这些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得到支持。
中国法律规定,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必须举出明确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许多下级法院法官都对末位淘汰制度提出了质疑,因为组内表现最差的员工不一定是在客观方面不能胜任工作。
最后,《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为缴纳基数错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些争议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不过,《征求意见稿》对于法院是否应当接受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遭受养老金的损失或自付医疗费用等损害或损失而提起的诉讼仍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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