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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段时间股票市场的波动,上市公司开始关注证券纠纷的化解方式。深圳在这方面的创新实践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刘晓春、周毅向您介绍深圳经验

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SFDRC)成立之初,证监会主席肖钢当即批示证监会相关部门予以关注。在其后的访问中,肖钢又指出调解中心所创建的“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这种四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模式,对于资本市场“定分止争”具有重要意义。

Text_picture_-_Trend前,大多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纠纷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但是,单纯依靠诉讼解决证券纠纷未必是上市公司的理想选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此类案件诉讼程序复杂,上市公司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应对,成本昂贵。此外,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均为公开,保密性差,易影响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于此类案件专业性强,法官未必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一定能保证判决的质量。而且,由于该类案件影响面广、疑难复杂,无疑会占用过多的审判资源,法院未必有足够的资源应对。

其本身特点而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纠纷通常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引发,通常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类纠纷往往波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总的索赔金额可能十分巨大。由于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巨大的经济利益,也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甚至社会安定,因此往往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此外,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以及现有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此类纠纷处理可能陷入错综复杂的局面。

此,陷入此类纠纷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主要有以下的需求:(1)启动纠纷解决程序的门槛要低;(2)要有证券领域的专业人士介入;(3)纠纷解决的程序要灵活、便捷、高效;(4)纠纷解决的过程要保密;(5)成本要低、处理结果要有效。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四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模式能提供实现这些需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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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

下是调解中心运用这种机制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证券纠纷的真实案例:2014年4月,上市公司H因虚假陈述与投资者发生纠纷,涉及全国各地的投资者9800多名,索赔金额近亿元人民币。同年7月,H公司大股东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引入调解中心参与
补偿基金方案的设计和执行。

调解中心背景

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是在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框架下,借鉴美国证券仲裁和调解的经验,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合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等多家资本市场行业自律组织于2013年共同发起设立。

偿基金方案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解决方案:如果投资者接受补偿方案,则视为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投资者不接受补偿方案,则可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者在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在H公司的补偿方案基础上,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说服大部分投资者接受了补偿方案。即便如此,仍有数名投资者不接受,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调解员分别运用电话、远程视频、现场会议调解等多种方式,促成H公司与投资者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四位一体”机制

当前的法律框架之下,依靠单纯的调解或仲裁机制解决证券纠纷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就调解而言,调解组织要么缺乏专业性(如各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无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要么缺乏独立性(如行业协会内设置的调解部门难以获得外部当事人的信任)。即便最终达成和解,该调解结果也没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任意反悔。

仲裁而言,尽管仲裁理论上不存在专业性、独立性的问题,并且仲裁结果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大量证券纠纷当事人因没有仲裁协议而被拒之门外。

前,中国不能像美国那样在法律上允许证券自律组织内部设立仲裁机构解决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为了解决单纯的调解或仲裁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机构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借鉴美国证券纠纷调解仲裁的经验,创设了以调解和仲裁为核心的“四位一体”机制。

四位一体”机制使得调解中心与专业的仲裁机构、证券业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互相协作,形成合力,在仲裁、自律和监管机制的保驾护航下,调解中心调解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在“四位一体”调解机制下,调解中心的调解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相对接。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自动履行,也有权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使得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在全国以及《纽约公约》156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也保障了和解协议的效力。通过调解中心调解,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或调解中心可以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自律组织或监管部门,列入诚信档案。对于拒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的会员,行业自律组织或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文件及行业自律规范进行惩戒。

外,在“四位一体”机制下,启动调解的门槛低。当事人双方共同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者一方申请调解、经征得另一方同意即可启动调解程序。而且调解过程不公开进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

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也可降低。调解中心对于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收取调解费用。此外,鉴于涉及公众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纠纷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调解中心已开发“在线申请”系统实现网上递交调解申请材料,并借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各地网点现有的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当事人及调解员可在当地就近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与远程调解,从而降低了异地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纠纷解决成本。

解中心《调解规则》对调解的程序、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调解程序简便高效、方式灵活的特点。而且,调解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更易获得当事人特别是投资者的信赖,调解员全部为来自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熟悉行业规则和运作模式,能够针对证券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调解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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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刘晓春;深圳国际仲裁院联络处高级专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秘书长助理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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