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平实的英语和通俗易懂的中文 |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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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采用统一的风险披露规则已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对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而言尤其如此。

在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普通法法域,这一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采用简明语言表述,更多地使用简式披露文件,努力提高财务意见的质量,以及向散户投资者普及金融知识。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适时地为人们敲响了警钟:投资者需要明白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散户投资者尤其如此。尤其是当雷曼兄弟公司名为“迷你债券”的个人投资产品在香港和新加坡暴跌后。该迷你债券在雷曼兄弟公司于2008年9月倒闭时几乎跌到一文不值,令许多作为散户投资者的普通百姓一朝失尽了毕生积蓄。这些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时并未理解其中的风险,还以为和银行存款一样安全。

迷你债券暴跌在香港和新加坡是备受瞩目的焦点事件,不但引致投资者走上街头抗议,还促使监管部门展开广泛的审查。不仅如此,香港当局还通过了一项综合计划,以赔偿投资者因银行及其他分销商采用不当方式推广、销售该产品而蒙受的损失。

耐人寻味的是,迷你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正是根据香港简明语言指引起草的,但投资者对该产品的风险仍不甚明了。这场危机表明,即使产品的募集说明书以所谓的简明语言编写,即使投资者阅读了募集说明书,他们仍可能不了解产品的风险。对于迷你债券这样高度复杂的投资产品而言,这种情况尤其容易发生。

简明平实的英语

在英语国家和地区,简明英语已存在多年,并成为法律起草者起草各类法律文件的指导原则。最早提倡使用简明语言的是消费合同领域,目的是为了剔除法律文件中常见的法言法语和古语表达。后来,议会起草法律和律师起草商业合同时也都采用简明语言。

在证券监管披露文件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1998年8月出版的《简明语言手册:如何起草明晰的SEC披露文件》中,首次倡导使用简明英语。该手册要求法律起草者在起草披露文件时遵循下列原则,包括:

  • 使用短句;
  • 使用日常语言;
  • 以主动语态取代被动语态;
  • 以表格或项目列表形式表述复杂内容;
  • 不使用法律术语或高度专业的商业用语;及
  • 不使用多重否定(一种英语国家律师爱用的文件起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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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批评简明语言的人士也不在少数。但需明确的是,使用简明语言并不能简化概念本身,简化的只是表述概念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简明”一词也许有点误导性,用“明晰”可能更合适。

不可否认,概念越是复杂,就越难用日常语言来表述,法律术语或高度专业的商业用语也就越难避免。雷曼的迷你债券危机表明,使用简明语言来表述某个概念并不能保证读者就能准确地理解这一概念,因为理解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本身的金融知识。例如,普通人理解银行存款等简单产品的文件所用术语可能并不难,但文件涉及复杂的投资产品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尽管简明语言有利于更好地披露风险,但对增强散户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却帮助不大。因此,近年来的趋势是要求披露义务方使用简式披露文件,并向投资者重点指出风险,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决定自己是否适合购买某种产品,以及是否有适当的风险承受能力。

目前,许多法域的法规都要求披露义务方用直白和明确的语言表述风险,披露效果需如同烟盒上的健康警示语一样。具体而言,义务方必须更加突出风险内容,解释风险的影响或后果,以一种能使投资者将风险与其自身情况相联系的方式呈现信息(如举例说明),并使用标准格式编写披露文件,以方便投资者比较不同的产品。

所有这些要求都是为了克服以披露为基础的监管制度的某些缺陷。这些缺陷包括投资者面临的信息爆炸问题,即信息太多而使投资者无所适从;还包括由投资者的行为及其不同程度的认知局限和偏见所引起的问题。

香港和新加坡已决定将简式披露文件应用于一系列投资产品。此外,两地还要求披露义务方以“明确、简洁及有效的方式”表述信息。澳大利亚也采用了相同的标准。

通俗易懂的中文

中国投资界在过去几年也出现了类似的趋势。例如,今年6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较早颁布的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定和指引,该征求意见稿规定: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 实, 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

不难发现,征求意见稿要求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其他法域的做法类似,征求意见稿也列明了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要求,即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据笔者所知,中文还没有既定原则可界定何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尽管适用于简明英语的许多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语言,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棘手问题。

例如,使用短句及日常用语来描述投资产品虽已是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惯例,但在其他法域(如欧洲大陆)的市场中,用于正式法律文件的语言仍是较为正式的。

这一点可以从中文版的雷曼迷你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看出。该中文版虽在某些方面与英文版一样使用简明语言,但也在某些方面与英文版有明显不同。例如,中文版在提及发行人和投资者时使用“本公司”和尊称“阁下”,而非英文版中的代词“we”(我们)和“you”(你)。

中文法律文件的另一特色是惯用紧凑的短语,且通常省略句子的主语,例如: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即:您应该对投资持谨慎态度)

随着中国投资产品的监管机制日趋严格,有关部门可能会就如何使用通俗易懂的中文出台具体的原则。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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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Godwin 葛安德 视频证据 - 商法词汇 | 《商法》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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